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內設機構
來源: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 發布時間:2024-01-30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內設機構
市生態環境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檔案、機要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保密、績效管理、信息、政務公開、愛國衛生、安全保衛和史志編纂等工作。承擔全市生態環境信息網建設和管理工作。擬訂機關工作制度并監督執行,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
(二)綜合科。組織起草全市生態環境政策、規劃,協調和審核生態環境專項規劃,參與擬訂全市主體功能區劃。組織全市生態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和生態環境形勢分析。承擔全市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權交易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負責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分解及監督考核。實施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參與推進長江經濟帶發展有關工作。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監測網的建設和管理。統一規劃全市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置,組織實施全市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執法監測工作。調查評價全市生態環境質量狀況并進行預警預測。制定并實施全市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
(三)督察科。監督全市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擬定并組織實施市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實施方案,根據授權對各縣(區)、各有關部門貫徹落實中央、省、市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進行督察和監察。承擔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有關協調工作。
(四)政策法規與宣傳科。組織起草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機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處罰審查、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環境信用體系建設等制度。負責組織擬訂生態環境地方標準、技術規范。組織管理環境與健康有關工作。承擔內部審計工作。承擔本系統權責清單制度建設、動態調整等工作。指導本行業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組織開展全市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宣傳教育。負責機關新聞審核和發布,指導全市生態環境輿情收集、研判、應對工作。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負責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社會表彰。承擔生態環境領域意識形態相關工作。組織開展重大專題調研,起草重大政策建議。
(五)農村與自然生態科。組織指導全市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組織指導全市農村生態環境綜合整治。指導有機食品發展。擬訂并監督實施全市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監督指導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參與實施全市鄉村振興戰略,承擔生態扶貧相關工作。組織編制全市生態保護規劃。開展生態狀況評估,組織、指導各類生態示范創建工作。組織制定并監督實施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承擔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監管工作。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
(六)水生態環境科。負責全市地表水生態環境監管工作。擬訂并監督實施全市重點流域生態環境規劃。組織編制全市水功能區劃,確定水體納污能力。承擔排污口設置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參與河(湖)長制相關工作。
(七)大氣環境科。負責全市大氣、噪聲、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指導編制全市城市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和改善規劃。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市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落實情況考核制度。組織實施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組織擬訂重污染天氣應對政策措施,組織協調大氣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監督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承擔氣候變化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影響的綜合分析工作。承擔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對外交流和區域合作相關工作。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的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實施清潔發展機制相關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生態環境事務。
(八)土壤與固體廢物科。負責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全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承擔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監督管理等工作。承擔污染地塊的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土壤污染防治綜合性工作。按職責分工組織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負責全市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全市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環境管理制度。承擔危險廢物出口、有毒化學品進出口以及新化學物質生產、加工使用活動的環境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危險廢物的處置。
(九)核與輻射管理科。負責組織實施核與輻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擬訂并組織實施地方標準和規范。組織開展全市輻射環境監測。參與核設施安全、核設施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參與對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的監督管理。承擔市內輻射環境事故應急準備和響應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和核與輻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處置。監督管理全市放射源與射線裝置安全。按規定權限承擔核技術利用項目、輸變電等電磁輻射裝置和設施、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輻射安全和輻射環境保護、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擬訂并監督實施全市重特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應急預案,組織協調全市重特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應對及后續有關工作。負責機關信訪、維穩、綜治等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牽頭協調指導全市環境社會風險防范化解工作。
(十)科技與財務科。承擔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和資金項目管理相關工作,承擔本部門參與分配的財政專項資金項目監督檢查工作。承擔機關并指導所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政府采購工作。負責全市生態環境科技發展和基礎能力建設,組織開展生態環境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范。參與指導和推動綠色采購、清潔生產、循環經濟、生態環保產業發展和生態保護補償。
(十一)行政審批科(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科)。牽頭協調推進本系統“放管服”改革,承擔審批服務便民化有關工作,集中承擔全市有關審批服務事項的受理、審批等工作,推進審批服務事項納入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市生態環境準入清單。按規定權限承擔政策、規劃及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查審批工作。組織開展區域空間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監督實施建設項目生態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制度。承擔排污許可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
(十二)人事科。承擔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干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等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領導干部選任工作。承擔干部兼職、出國(境)、個人事項查核等干部監督日常工作。管理全市生態環境保護行政獎勵。負責專業技術資格與職務評聘等工作。承擔派出機構領導班子成員和其他同級領導干部的選拔任用、考核和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全市生態環境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干部教育培訓工作,制定干部教育培訓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承擔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
(十三)機關黨委辦公室。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黨的政治、思想、組織、作風、紀律、制度建設和群團工作,維護政治安全穩定。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和懲防體系建設,組織開展黨風廉政建設教育工作。承擔黨員發展、黨員培訓和表彰等工作。承擔局黨組中心組理論學習的服務工作。受理對所屬黨組織、黨員違反黨紀行為的檢舉、控告和申訴,查處有關違反黨紀的案件。指導全市生態環境系統統一戰線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
(十四)園區監管科。負責對全市各類工業園區生態環境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