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雙公示目錄”(2021年版)
來源:法宣科 發布時間:2024-08-28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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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權力類型 |
權力名稱 |
備注 |
1 |
行政許可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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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許可 |
防治污染設施拆除或閑置審批(環境噪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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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許可 |
排污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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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許可 |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資格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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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許可 |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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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許可 |
貯存危險廢物超過一年的批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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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許可 |
必須經水路運輸醫療廢物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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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許可 |
輻射安全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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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許可 |
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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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許可 |
夜間建筑施工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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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處罰 |
對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不符合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等規定、存在質量問題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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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處罰 |
對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維護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接受審批部門委托的排污許可技術機構弄虛作假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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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處罰 |
對在人口集中地區對樹木、花草噴灑劇毒、高度農藥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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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處罰 |
對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日連續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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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處罰 |
對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放污染物的;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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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處罰 |
對重點排污單位未按規定公開環境信息或自動監測數據的;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未依法及時公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的;未按規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點污染物產生、排放情況的;未公開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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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或者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的;拒報或者謊報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申報事項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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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處罰 |
對造成污染事故、輻射事故的;遲報、謊報、瞞報、漏報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造成影響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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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規定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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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規定對所排放的廢水、工業廢氣、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有毒有害水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未按規定對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排污口和周邊環境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未制定、實施自行監測方案,或者未將監測數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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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規定設置排污口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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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規定制定或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采取有關應急措施的;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的;未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工作,確定風險等級的;未按規定開展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的;未按規定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的;未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培訓,如實記錄培訓情況的;未按規定儲備必要的環境應急裝備和物資;未按規定公開突發環境事件相關信息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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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處罰 |
對拒絕接受或不配合監督檢查;在接受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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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處罰 |
對排污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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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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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規定向水體排放、傾倒污染物;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的;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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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規定采取防滲漏等措施,或未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雙層罐或者未采取建造防滲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未進行防滲漏監測的;對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等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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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處罰 |
對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的;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的;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或者改建建設項目增加排污量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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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處罰 |
對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或者進行旅游、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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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改變、破壞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理界標、警示標志、宣傳牌、隔離防護或視頻監控等設施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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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規定設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廢棄物和危險廢物的暫存和轉運場所,設置生活垃圾和工業固體廢物的處置場所,生活垃圾轉運站和工業固體廢物暫存場所未設置防護設施的;未按規定進行可能嚴重影響飲用水水源水質的礦產勘查、開采等活動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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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規定從事經營性取土和采石(砂)等活動的;違反規定修建墓地或者丟棄及掩埋動物尸體的;未按規定設置獨立的污染物收集、排放和處理系統及隔離設施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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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規定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石油焦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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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處罰 |
對在禁燃區內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設施;未按規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在城市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新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或者未按規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達標排放的燃煤供熱鍋爐的;生產、進口、銷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規定標準或者要求的鍋爐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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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處罰 |
對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工業涂裝企業未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臺賬的;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未采取措施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減少物料泄漏或者對泄漏的物料未及時收集處理的;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并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工業生產、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可燃性氣體未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未進行防治污染處理,或者可燃性氣體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未及時修復或者更新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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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行政處罰 |
對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以臨時更換機動車污染控制裝置等弄虛作假的方式通過機動車排放檢驗或者破壞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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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行政處罰 |
對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未按規定加裝、更換污染控制裝置的;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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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規定對易產生揚塵的物料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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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行政處罰 |
對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碼頭、礦山、填埋場和消納場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未按規定建設環境風險預警體系或者對排放口和周邊環境進行定期監測、排查環境安全隱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環境風險的;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有利于減少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排放的技術方法和工藝,配備凈化裝置的;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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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行政處罰 |
對服裝干洗和機動車維修等服務活動,未設置異味和廢氣處理裝置等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響周邊環境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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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行政處罰 |
對消耗臭氧層物質的進出口單位需要提交的數據、材料有謊報、瞞報情形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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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配額許可證規定生產、銷售或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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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政處罰 |
對向不符合規定的單位銷售或者購買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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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規定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消耗臭氧層物質泄漏和排放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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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規定對消耗臭氧層物質進行回收、循環利用等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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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規定對消耗臭氧層物質進行無害化處置而直接向大氣排放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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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行政處罰 |
對從事消耗臭氧層物質相關經營活動的單位未按規定備案的;未按規定完整保存有關生產經營活動的原始資料的;未按時申報或者謊報、瞞報有關經營活動的數據資料的;未按監督檢查人員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資料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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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行政處罰 |
對因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等緊急情況,應當按照應急預案通過應急排放通道排放大氣污染物,未采取必要措施減輕或者消除危害,或者未按規定如實報告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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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行政處罰 |
對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按規定設置監測點位或者采樣監測平臺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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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行政處罰 |
對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未按年度報告有毒有害物質排放情況,或者未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的;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未按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監測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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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行政處罰 |
對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企業事業單位未采取相應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未制定、實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未按規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建設和運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固體廢物處置設施,未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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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行政處罰 |
對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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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處罰 |
對將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復墾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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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行政處罰 |
對受委托從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活動的單位,出具虛假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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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行政處罰 |
對未單獨收集、存放開發建設過程中剝離的表土的;實施風險管控、修復活動對土壤、周邊環境造成新的污染的;轉運污染土壤,未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提前報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未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的建設用地地塊,開工建設與風險管控、修復無關的項目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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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行政處罰 |
對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未按規定實施后期管理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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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行政處罰 |
對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未按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未按規定進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的;風險管控、修復活動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關單位對風險管控效果、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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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行政處罰 |
對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未按規定采取風險管控措施的;未按規定實施修復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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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行政處罰 |
對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未按規定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的;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未按規定將修復方案、效果評估報告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備案的;土地使用權人未按規定將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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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行政處罰 |
對土地復墾義務人將重金屬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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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行政處罰 |
對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集中貯存、利用、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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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規定將列入限期淘汰名錄被淘汰的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的;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未經批準或利用未報備案的;違反規定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貯存工業固體廢物未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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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或者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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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行政處罰 |
對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未建立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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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行政處罰 |
對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未及時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污等固體廢物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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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行政處罰 |
對尾礦、煤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未按規定進行封場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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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未按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未按規定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未經消除污染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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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行政處罰 |
對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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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傾倒、堆放危險廢物行為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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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行為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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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行政處罰 |
對危險廢物產生者未按規定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又拒不承擔代為處置費用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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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行政處罰 |
對無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按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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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行政處罰 |
對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的;未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采取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的;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對使用后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或者運送車輛未在指定地點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的;未及時收集、運送醫療廢物的;未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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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行政處罰 |
對貯存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環境保護、衛生要求的;未將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置于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未使用符合標準的專用車輛運送醫療廢物或者使用運送醫療廢物的車輛運送其他物品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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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行政處罰 |
對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未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的;將醫療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的;對醫療廢物的處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準、規范的;未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規定對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排入污水處理系統的;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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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行政處罰 |
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未采取緊急處理措施;未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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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行政處罰 |
對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機構未按要求處置醫療廢物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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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行政處罰 |
對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規定,將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網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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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行政處罰 |
對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從事醫療廢物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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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規定轉讓、買賣、運輸醫療廢物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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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行政處罰 |
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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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行政處罰 |
對未依法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變更手續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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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規定重新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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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行政處罰 |
對終止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后未對經營設施、場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或未對未處置的危險廢物作出妥善處理的;危險廢物的經營設施在廢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未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填埋危險廢物的經營設施服役期屆滿后,未按照有關規定對填埋過危險廢物的土地采取封閉措施,并在劃定的封閉區域設施永久性標記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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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行政處罰 |
對偽造、變造、轉讓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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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相關規定報告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情況或保存相關資料存檔管理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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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行政處罰 |
對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未與處置單位簽訂接收合同,并將收集的相關危險廢物在規定時間內提供或者委托給處置單位進行處置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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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行政處罰 |
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被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經整改仍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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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行政處罰 |
對未取得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擅自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活動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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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行政處罰 |
對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技術和工藝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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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行政處罰 |
對處理企業未按規定報送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或者報送基本數據、有關情況不真實,或者未按規定期限保存基本數據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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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行政處罰 |
對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企業未按規定建立日常環境監測制度或者未開展日常環境監測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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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規定報告危險化學品企業相關信息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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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行政處罰 |
對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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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電子廢棄物拆解、利用、處置、儲存、記錄及培訓規定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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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規定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未按規定辦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變更、換證、注銷手續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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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行政處罰 |
對將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提供或者委托給無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證書的單位和個人從事處理活動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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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行政處罰 |
對偽造、變造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證書的;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證書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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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行政處罰 |
對無危險廢物出口核準通知單或者不按照危險廢物出口核準通知單出口危險廢物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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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單據的;未按規定、運行危險廢物轉移單據的;未按規定的存檔期限、保管危險廢物轉移單據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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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規定抄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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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行政處罰 |
對新建電廠違反規定興建永久性儲灰場對環境造成污染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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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規定期限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聯單行為的;未在規定的存檔期限保管聯單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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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行政處罰 |
對礦山企業未對廢石、尾礦、礦渣貯存庫采取視頻監控措施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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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行政處罰 |
對產生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終止或搬遷而未對原址土壤或地下水進行環境修復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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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行政處罰 |
對不具備處置能力的污泥產生單位未對其產生的污泥進行污泥穩定化和脫水處理的或者未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企業進行處置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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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行政處罰 |
對未建立污泥管理臺賬的或者未按規定對填埋危險廢物的場所設置永久性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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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行政處罰 |
對直接傾倒實驗室產生的廢物、擅自棄置或者填埋過期、失效及多余藥劑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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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擅自開工建設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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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按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或未依法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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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行政處罰 |
對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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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單位未依法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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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行政處罰 |
對技術機構違規向建設單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收取費用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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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單位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等嚴重質量問題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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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行政處罰 |
對未依法備案環境影響登記表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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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行政處罰 |
對接受委托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技術單位違反國家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標準和技術規范等規定,致使其編制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等嚴重質量問題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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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行政處罰 |
對違規建設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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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行政處罰 |
對應當實行強制性清潔審核而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或者在清潔生產審核中弄虛作假的,或者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審核結果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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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行政處罰 |
對在禁止養殖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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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行政處罰 |
對未落實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等措施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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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行政處罰 |
對逾期未完成噪聲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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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行政處罰 |
對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從事金屬加工、石材加工、木材加工等活動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排放標準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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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行政處罰 |
對引起自然保護區環境質量下降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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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行政處罰 |
對病原微生物實驗室未建立污染防治管理的規章制度或未設置專(兼)職人員的;未對產生的危險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未制定環境污染應急預案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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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行政處罰 |
對不按照規定報告有關環境監測結果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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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行政處罰 |
對違法生產、銷售、使用、轉讓、進口、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以及裝備有放射性同位素儀表的;對無許可證從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生產、銷售、使用活動的;對未按照許可證的規定從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生產、銷售、使用活動的;對改變所從事活動的種類或者范圍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擴建生產、銷售、使用設施或者場所,未按規定重新申請領取許可證的;對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而未按規定辦理延續手續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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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行政處罰 |
對未建造尾礦庫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礦庫,貯存、處置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的尾礦的;違法排放放射性廢氣、廢液的;違規處理或者貯存放射性廢液的;將放射性固體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貯存和處置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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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規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廢液;利用滲井、滲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國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廢液;利用透水層孔隙、裂隙、溶洞和廢棄礦坑儲存油類、放射性物質、有毒有害化工物品、農藥等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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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行政處罰 |
對不按照規定設置放射性標識、標志、中文警示說明的;不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和制定事故應急計劃或者應急措施的;不按照規定報告放射源丟失、被盜情況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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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行政處罰 |
對產生放射性固體廢物的單位未按規定對放射性固體廢物進行處置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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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行政處罰 |
對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者射線裝置的單位,未對從業人員個人輻射劑量、相關場所進行監測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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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規定時間報送安全和防護狀況年度評估報告的;未按規定對輻射工作人員進行輻射安全培訓的;未按規定開展個人劑量監測的;發現個人劑量監測結果異常,未進行核實與調查,并未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原輻射安全許可證發證機關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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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行政處罰 |
對未取得輻射安全許可證,從事廢舊放射源收貯的;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已收貯入庫廢舊放射源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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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行政處罰 |
對廢舊金屬回收熔煉企業未按規定開展輻射監測或者發現輻射監測結果明顯異常未如實報告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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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行政處罰 |
對核設施營運單位未按規定,將其產生的廢舊放射源送交貯存、處置,或者將其產生的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送交處置的;核技術利用單位未按規定,將其產生的廢舊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送交貯存、處置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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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行政處罰 |
對將廢舊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送交無相應許可證的單位貯存、處置或擅自處置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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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行政處罰 |
對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單位或者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單位未按規定如實報告有關情況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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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行政處罰 |
對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單位或者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單位未按規定對有關工作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和考核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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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行政處罰 |
對未在含放射源設備的說明書中告知用戶該設備含有放射源的;銷售、使用放射源的單位未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實施之日起1年內將其貯存的廢舊放射源交回、返回或送交有關單位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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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批準,擅自進口或者轉讓放射性同位素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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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行政處罰 |
對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的;對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部分終止或者全部終止生產、銷售、使用活動,未按規定辦理許可證變更或者注銷手續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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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行政處罰 |
對偽造、變造、轉讓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許可證的;偽造、變造、轉讓放射性同位素進口和轉讓批準文件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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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行政處罰 |
對轉入、轉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規定備案的;將放射性同位素轉移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使用,未按規定備案的;將廢舊放射源交回生產單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廢物集中貯存單位貯存,未按規定備案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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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行政處罰 |
對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未按照國家有關安全和防護標準的要求劃出安全防護區域和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的;未經批準擅自在野外進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蹤試驗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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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行政處罰 |
對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產品臺賬的;未按照國家規定對生產的放射源進行統一編碼的;未將放射性同位素產品臺賬和放射源編碼清單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的;對出廠或者銷售未列入產品臺賬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編碼的放射源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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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規定對廢舊放射源進行處理的;未按規定對使用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的場所和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場所,以及終結運行后產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線裝置實施退役的;核技術利用單位未按規定,將其產生的廢舊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送交貯存、處置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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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規定對本單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狀況進行評估或者發現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生產、銷售、使用、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場所未按規定設置安全和防護設施以及放射性標志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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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行政處罰 |
對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被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經整改仍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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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行政處罰 |
對在放射性物品運輸中造成核與輻射事故的;托運人、承運人未按照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響應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應急工作并報告事故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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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行政處罰 |
對將本單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許可證出租、出借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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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行政處罰 |
對隨意堆放、掩埋、傾倒伴生放射性礦廢渣;將伴生放射性礦廢渣提供給不具備開發利用條件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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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行政處罰 |
對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場所及伴生放射性礦廢渣貯存場所等需要退役而未實施依法退役的;未對報廢射線裝置去功能化處置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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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行政處罰 |
對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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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行政處罰 |
對造成自然保護區污染事故或者引起自然保護區環境質量下降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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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行政處罰 |
對在自然保護地內進行非法開礦、修路、筑壩、建設造成生態破壞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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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行政處罰 |
對在濕地自然保護地內采礦,傾倒有毒有害物質、廢棄物、垃圾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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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行政處罰 |
對在國家森林公園內排放廢水、廢氣、廢渣等對森林公園景觀和生態造成較大影響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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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行政處罰 |
對在水產苗種繁殖、棲息地從事采礦、排放污水等破壞水域生態環境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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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行政處罰 |
對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使用農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河道內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或者清洗施藥器械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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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行政處罰 |
對產生、經營危險廢物的單位未按照要求建立和保存危險廢物臺賬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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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行政處罰 |
對將畜禽養殖廢棄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納能力,造成環境污染的;從事畜禽養殖活動或者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活動,未采取有效措施,導致畜禽養殖廢棄物滲出、泄漏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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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行政處罰 |
對粉煤灰運輸造成污染行為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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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規定備案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方案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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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行政處罰 |
對未取得登記證生產或者進口新化學物質,或者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記證的新化學物質的;未按規定辦理重新登記生產或者進口新化學物質的;將未經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新用途環境管理登記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化學物質,用于允許用途以外的其他工業用途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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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行政處罰 |
對未辦理備案,或者未按照備案信息生產或者進口新化學物質,或者加工使用未辦理備案的新化學物質的;未按照登記證的規定生產、進口或者加工使用新化學物質的;未辦理變更登記,或者不按照變更內容生產或者進口新化學物質的;未落實相關環境風險控制措施或者環境管理要求的,或者未按照規定公開相關信息的;未向下游用戶傳遞規定信息的,或者拒絕提供新化學物質的相關信息的;未建立新化學物質活動等情況記錄制度的,或者未記錄新化學物質活動等情況或者保存相關資料的;未落實《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列明的環境管理要求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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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行政處罰 |
對拒絕進行信息登記或者提供虛假登記信息的、使用信息登記與實際信息不符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或者未對作業現場的非道路移動機械進行臺賬管理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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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聯網規范開展排放檢驗的;拒不參加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的比對試驗的;安裝可以非法生成檢驗數據的儀器設備或者軟件程序的;向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指定維修單位進行機動車排放污染治理維修,或者推銷機動車排放污染治理產品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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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的規定進行生產建設活動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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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控制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特殊時段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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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行政處罰 |
對未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記錄;未如實記錄主要生產設施及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或者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未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行為或者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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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行政處罰 |
對排污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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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行政處罰 |
對偽造、變造、轉讓排污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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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行政處罰 |
對需要填報排污登記表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依照規定填報排污信息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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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行政處罰 |
對重點排放單位虛報、瞞報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或者拒絕履行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義務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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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行政處罰 |
對重點排放單位未按時足額清繳碳排放配額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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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行政處罰 |
對技術評估機構、建設單位,技術評估機構的評估人員或者評估專家違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行為準則與廉政規定》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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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行政處罰 |
對工業企業向周圍環境排放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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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行政處罰 |
對施工單位未取得夜間施工證明文件進行施工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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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
行政處罰 |
對經營中的文化娛樂場所、商業經營場所未采取有效防治環境噪聲污染措施,邊界噪聲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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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行政處罰 |
對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從事金屬加工、石材加工、木材加工、車輛修理等活動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排放標準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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