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行政權力清單
來源: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法宣科 發布時間:2021-08-02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序號 |
權力類型 |
權力名稱 |
1 |
行政許可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 |
2 |
行政許可 |
防治污染設施拆除或閑置審批 |
3 |
行政許可 |
排污許可 |
4 |
行政許可 |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資格審批 |
5 |
行政許可 |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 |
6 |
行政許可 |
貯存危險廢物超過一年的批準 |
7 |
行政許可 |
必需經水路運輸醫療廢物審批 |
8 |
行政許可 |
輻射安全許可 |
9 |
行政許可 |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固體廢物) |
10 |
行政許可 |
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 |
11 |
行政處罰 |
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日連續處罰 |
12 |
行政處罰 |
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處罰 |
13 |
行政處罰 |
對未取得環評文件擅自開展建設項目施工的處罰 |
14 |
行政處罰 |
對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或自動監測數據的處罰 |
15 |
行政處罰 |
對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處罰 |
16 |
行政處罰 |
對拒報或者謊報有關污染物排放申報事項的;或未按規定申報污染物排放的處罰 |
17 |
行政處罰 |
對不正常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污染物處理設施的處罰 |
18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規定造成污染事故、輻射事故的;遲報、謊報、瞞報、漏報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造成影響的處罰 |
19 |
行政處罰 |
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未采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報告的處罰 |
20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大氣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未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裝置或者監控裝置未經常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的;從事危險廢物利用或者處置的單位未建立生產管理臺賬的或者未安裝設施實施在線監控的處罰 |
21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水、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處罰 |
22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規定設置排污口或者私設暗管的處罰 |
23 |
行政處罰 |
對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的處罰 |
24 |
行政處罰 |
對向水體排放、傾倒、掩埋、清洗有毒有害物質;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處罰 |
25 |
行政處罰 |
對不按照規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廢液,利用滲井、滲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國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廢液,違反四川省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規定,利用透水層孔隙、裂隙、溶洞和廢棄礦坑儲存油類、放射性物質、有毒有害化工物品、農藥等的處罰 |
26 |
行政處罰 |
對化學品生產企業以及工業集聚區、礦山開采區、尾礦庫、危險廢物處置場、垃圾填埋場等的運營、管理單位,未采取防滲漏等措施,或未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雙層罐或者未采取建造防滲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未進行防滲漏監測;對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等的處罰 |
27 |
行政處罰 |
對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或者改建建設項目增加排污量的處罰 |
28 |
行政處罰 |
對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或者組織進行旅游、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處罰 |
29 |
行政處罰 |
對不按照規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的;水污染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采取有關應急措施的;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的;未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工作,確定風險等級的;未按規定開展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的;未按規定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的;未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培訓,如實記錄培訓情況的;未按規定儲備必要的環境應急裝備和物資;未按規定公開突發環境事件相關信息等的處罰 |
30 |
行政處罰 |
對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不按照排污許可證或者臨時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的處罰 |
31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改變、破壞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理界標、警示標志和隔離設施的處罰 |
32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四川省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規定,設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廢棄物和危險廢物的暫存和轉運場所,設置生活垃圾和工業固體廢物的處置場所,生活垃圾轉運站和工業固體廢物暫存場所未設置防護設施的處罰 |
33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四川省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規定,進行可能嚴重影響飲用水水源水質的礦產勘查、開采等活動的處罰 |
34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四川省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規定,從事經營性取土和采石(砂)等活動的處罰 |
35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四川省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規定,修建墓地或者丟棄及掩埋動物尸體的處罰 |
36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四川省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規定,道路、橋梁、碼頭及其他可能威脅飲用水水源安全的設施或者裝置,未設置獨立的污染物收集、排放和處理系統及隔離設施的處罰 |
37 |
行政處罰 |
對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處罰 |
38 |
行政處罰 |
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處罰 |
39 |
行政處罰 |
對裝卸物料未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控制揚塵排放的處罰 |
40 |
行政處罰 |
對碼頭、礦山、填埋場和消納場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處罰 |
41 |
行政處罰 |
對排放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未按照規定建設環境風險預警體系或者對排放口和周邊環境進行定期監測、排查環境安全隱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環境風險的處罰 |
42 |
行政處罰 |
對向大氣排放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及廢棄物焚燒設施的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有利于減少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排放的技術方法和工藝,配備凈化裝置的處罰 |
43 |
行政處罰 |
對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的處罰 |
44 |
行政處罰 |
對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設施或者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處罰 |
45 |
行政處罰 |
對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石油焦的處罰 |
46 |
行政處罰 |
對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處罰 |
47 |
行政處罰 |
對工業涂裝企業未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臺賬的處罰 |
48 |
行政處罰 |
對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未采取措施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減少物料泄漏或者對泄漏的物料未及時收集處理的處罰 |
49 |
行政處罰 |
對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并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處罰 |
50 |
行政處罰 |
對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處罰 |
51 |
行政處罰 |
對工業生產、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可燃性氣體未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未進行防治污染處理,或者可燃性氣體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未及時修復或者更新的處罰 |
52 |
行政處罰 |
對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未按照規定加裝、更換污染控制裝置;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處罰 |
53 |
行政處罰 |
對服裝干洗和機動車維修服務活動中,未設置異味和廢氣處理裝置等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響周邊環境的處罰 |
54 |
行政處罰 |
對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處罰 |
55 |
行政處罰 |
對在禁燃區內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設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新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或者未按照規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達標排放的燃煤供熱鍋爐的;生產、進口、銷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規定標準或者要求的鍋爐的處罰 |
56 |
行政處罰 |
對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以臨時更換機動車污染控制裝置等弄虛作假的方式通過機動車排放檢驗或者破壞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的處罰 |
57 |
行政處罰 |
對拒絕檢查或不配合檢查,或者在接受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罰 |
58 |
行政處罰 |
對無使用配額許可證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處罰;對超出生產配額許可證規定的品種、數量、期限生產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處罰;對無生產配額許可證生產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處罰 |
59 |
行政處罰 |
對向不符合規定的單位銷售或者購買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處罰 |
60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照規定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消耗臭氧層物質泄漏和排放的處罰 |
61 |
行政處罰 |
對從事含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制冷設備、制冷系統或者滅火系統的維修、報廢處理等經營活動的單位未按照規定對消耗臭氧層物質進行回收、循環利用等的處罰 |
62 |
行政處罰 |
對從事消耗臭氧層物質回收、再生利用、銷毀等經營活動的單位未按照規定對消耗臭氧層物質進行無害化處置而直接向大氣排放的處罰 |
63 |
行政處罰 |
對從事消耗臭氧層物質相關經營活動單位應備案而未備案的處罰 |
64 |
行政處罰 |
對從事消耗臭氧層物質相關經營活動單位未按照規定完整保存有關生產經營活動原始資料的處罰 |
65 |
行政處罰 |
對從事消耗臭氧層物質相關經營活動單位未按時申報或者謊報、瞞報有關經營活動數據資料的處罰 |
66 |
行政處罰 |
對從事消耗臭氧層物質相關經營活動單位未按照監督檢查人員要求提供必要資料的處罰 |
67 |
行政處罰 |
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未建設貯存的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未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的處罰 |
68 |
行政處罰 |
對列入限期淘汰名錄將被淘汰的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的處罰 |
69 |
行政處罰 |
對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保護區域內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的處罰 |
70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貯存、處置的處罰 |
71 |
行政處罰 |
對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處罰 |
72 |
行政處罰 |
對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的處罰 |
73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規定收集、貯存、處置畜禽糞便造成環境污染的處罰 |
74 |
行政處罰 |
對尾礦、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未按規定進行封場的處罰 |
75 |
行政處罰 |
對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處罰 |
76 |
行政處罰 |
對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處罰 |
77 |
行政處罰 |
對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處罰 |
78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規定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處罰 |
79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危險廢物的處罰 |
80 |
行政處罰 |
對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處罰 |
81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消除污染的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處罰 |
82 |
行政處罰 |
對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處罰 |
83 |
行政處罰 |
對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處罰 |
84 |
行政處罰 |
對危險廢物產生者不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又不承擔依法應當承擔的處置費用的處罰 |
85 |
行政處罰 |
對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處罰 |
86 |
行政處罰 |
對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處罰 |
87 |
行政處罰 |
對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使用后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或者運送車輛未在指定地點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的處罰 |
88 |
行政處罰 |
對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未及時收集、運送醫療廢物的處罰 |
89 |
行政處罰 |
對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未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的處罰 |
90 |
行政處罰 |
對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貯存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環境保護、衛生要求的;未將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置于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未使用符合標準的專用車輛運送醫療廢物的;未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裝置或者監控裝置未經常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的處罰 |
91 |
行政處罰 |
對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處罰 |
92 |
行政處罰 |
對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未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的;將醫療廢物交給或委托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的處罰 |
93 |
行政處罰 |
對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未按要求處置醫療廢物的處罰 |
94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規定轉讓、買賣、運輸醫療廢物的處罰 |
95 |
行政處罰 |
對未依法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從事醫療廢物經營活動的處罰 |
96 |
行政處罰 |
對終止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后未對經營設施、場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或未對未處置的危險廢物作出妥善處理的處罰 |
97 |
行政處罰 |
對危險廢物的經營設施在廢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未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填埋危險廢物的經營設施服役期屆滿后,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未按照有關規定對填埋過危險廢物的土地采取封閉措施,并在劃定的封閉區域設施永久性標記的處罰 |
98 |
行政處罰 |
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偽造、變造、轉讓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處罰 |
99 |
行政處罰 |
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未按照相關規定報告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情況或保存相關資料存檔管理的處罰 |
100 |
行政處罰 |
對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未與處置單位簽訂接收合同,并將收集的相關危險廢物在規定時間內提供或者委托給處置單位進行處置的處罰 |
101 |
行政處罰 |
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被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經整改仍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處罰 |
102 |
行政處罰 |
對未取得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擅自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活動的處罰 |
103 |
行政處罰 |
對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企業未建立日常環境監測制度或者未開展日常環境監測的處罰 |
104 |
行政處罰 |
對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技術和工藝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處罰 |
105 |
行政處罰 |
對處理企業未按規定報送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或者報送基本數據、有關情況不真實,或者未按規定期限保存基本數據的處罰 |
106 |
行政處罰 |
對礦山企業未對廢石、尾礦、礦渣貯存庫采取視頻監控措施的處罰 |
107 |
行政處罰 |
對產生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終止或搬遷而未對原址土壤或地下水進行環境修復的處罰 |
108 |
行政處罰 |
對不具備處置能力的污泥產生單位未對其產生的污泥進行污泥穩定化和脫水處理的或者未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企業進行處置的處罰 |
109 |
行政處罰 |
對未建立污泥管理臺賬的或者未按照規定對填埋危險廢物的場所設置永久性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處罰 |
110 |
行政處罰 |
對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擅自傾倒、堆放危險廢物的處罰 |
111 |
行政處罰 |
對產生、經營危險廢物的單位未按照要求建立和保存危險廢物臺賬的處罰 |
112 |
行政處罰 |
對直接傾倒實驗室產生的廢物、擅自棄置或者填埋過期、失效及多余藥劑的處罰 |
113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登記證規定生產、進口、加工使用、采取風險控制措施、轉讓新化學物質的處罰 |
114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規定向加工使用者傳遞風險控制信息、保存資料或者進行管理的處罰 |
115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電子廢棄物拆解、利用、處置、儲存、記錄及培訓規定的處罰 |
116 |
行政處罰 |
對不按照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證書的未按規定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辦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變更、換證、注銷手續的處罰 |
117 |
行政處罰 |
對將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提供或者委托給無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證書的單位和個人從事處理活動的處罰 |
118 |
行政處罰 |
對偽造、變造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證書的;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證書的處罰 |
119 |
行政處罰 |
對未執行經營情況記錄簿制度、未履行日常環境監測或者未按規定報告進口固體廢物經營情況和環境監測情況的處罰 |
120 |
行政處罰 |
對無危險廢物出口核準通知單或者不按照危險廢物出口核準通知單出口危險廢物的處罰 |
121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單據的;未按規定、運行危險廢物轉移單據的;未按規定的存檔期限、保管危險廢物轉移單據的處罰 |
122 |
行政處罰 |
對未將有關信息報送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未抄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 |
123 |
行政處罰 |
對逾期未完成噪聲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的處罰 |
124 |
行政處罰 |
對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夜間進行禁止進行的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的處罰 |
125 |
行政處罰 |
對經營中的文化娛樂場所邊界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處罰 |
126 |
行政處罰 |
對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其邊界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處罰 |
127 |
行政處罰 |
對不按照規定報告有關環境監測結果的處罰 |
128 |
行政處罰 |
對違法生產、銷售、使用、轉讓、進口、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以及裝備有放射性同位素儀表的處罰;對無許可證從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生產、銷售、使用活動的;對未按照許可證的規定從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生產、銷售、使用活動的;對改變所從事活動的種類或者范圍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擴建生產、銷售、使用設施或者場所,未按照規定重新申請領取許可證的;對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而未按照規定辦理延續手續的處罰 |
129 |
行政處罰 |
對未建造尾礦庫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要求建造尾礦庫,貯存、處置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的處罰 |
130 |
行政處罰 |
對不按照規定處理或者貯存不得向環境排放的放射性廢液的處罰 |
131 |
行政處罰 |
對將放射性固體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貯存和處置的;核設施營運單位將廢舊放射源送交無相應許可證的單位貯存、處置,或者將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送交無相應許可證的單位處置,或者擅自處置的;核技術利用單位將廢舊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送交無相應許可證的單位貯存、處置,或者擅自處置的;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單位將廢舊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送交無相應許可證的單位處置,或者擅自處置的處罰 |
132 |
行政處罰 |
對不按照規定設置放射性標識、標志、中文警示說明的;不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和制定事故應急計劃或者應急措施的;不按照規定報告放射源丟失、被盜情況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處罰 |
133 |
行政處罰 |
對不按照規定對其產生的放射性固體廢物進行處置的處罰 |
134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批準,擅自進口或者轉讓放射性同位素的處罰 |
135 |
行政處罰 |
對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的;對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部分終止或者全部終止生產、銷售、使用活動,未按照規定辦理許可證變更或者注銷手續的處罰 |
136 |
行政處罰 |
對偽造、變造、轉讓許可證的;偽造、變造、轉讓放射性同位素進口和轉讓批準文件的處罰 |
137 |
行政處罰 |
對轉入、轉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規定備案的處罰;將放射性同位素轉移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使用,未按照規定備案的;將廢舊放射源交回生產單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廢物集中貯存單位貯存,未按照規定備案的處罰 |
138 |
行政處罰 |
對野外(室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作業,未按規定設置明顯的放射性警示標志,或者未劃定安全防護區域的處罰 |
139 |
行政處罰 |
對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產品臺賬的;未按照國家規定對生產的放射源進行統一編碼的;未將放射性同位素產品臺賬和放射源編碼清單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的;對出廠或者銷售未列入產品臺賬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編碼的放射源的處罰 |
140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照規定對廢舊放射源進行處理的;未按照規定使用放射源的場所和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場所,以及終結運行后產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線裝置實施退役的處罰 |
141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照規定對本單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狀況進行評估或者發現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生產、銷售、使用、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場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和防護設施以及放射性標志的處罰 |
142 |
行政處罰 |
對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被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經整改仍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處罰 |
143 |
行政處罰 |
對在放射性物品運輸中造成核與輻射事故的;托運人、承運人未按規定做好事故應急工作并報告事故的處罰 |
144 |
行政處罰 |
對核設施營運單位未按照規定,將其產生的廢舊放射源送交貯存、處置,或者將其產生的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送交處置的;核技術利用單位未按照規定,將其產生的廢舊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送交貯存、處置的處罰 |
145 |
行政處罰 |
對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單位或者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單位未按照規定如實報告有關情況的處罰 |
146 |
行政處罰 |
對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單位或者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單位未按照規定對有關工作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和考核的處罰 |
147 |
行政處罰 |
對將本單位許可證出租、出借的處罰 |
148 |
行政處罰 |
對隨意堆放、掩埋、傾倒伴生放射性礦廢渣;將伴生放射性礦廢渣提供給不具備開發利用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處罰 |
149 |
行政處罰 |
對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場所及伴生放射性礦廢渣貯存場所等需要退役而未實施依法退役的處罰 |
150 |
行政處罰 |
未對報廢射線裝置去功能化處置的處罰 |
151 |
行政處罰 |
對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者射線裝置的單位,未對從業人員個人輻射劑量、工作場所進行監測的處罰 |
152 |
行政處罰 |
對未在含放射源設備的說明書中告知用戶該設備含有放射源的;銷售、使用放射源的單位未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年內將其貯存的廢舊放射源交回、返回或送交有關單位的處罰 |
153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規定時間報送安全和防護狀況年度評估報告的;未按規定對輻射工作人員進行輻射安全培訓的;未按規定開展個人劑量監測的;發現個人劑量監測結果異常,未進行核實與調查,并未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原輻射安全許可證發證機關的處罰 |
154 |
行政處罰 |
對未取得輻射安全許可證,從事廢舊放射源收貯的;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已收貯入庫廢舊放射源的處罰 |
155 |
行政處罰 |
對廢舊金屬回收熔煉企業未開展輻射監測或者發現輻射監測結果明顯異常未如實報告的處罰 |
156 |
行政處罰 |
對環評機構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罰 |
157 |
行政處罰 |
對現有重點污染源未按規定的期限完成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的處罰 |
158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環境保護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破壞環境噪聲排放自動監控系統,致使環境噪聲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處罰 |
159 |
行政處罰 |
對應當實行強制性清潔審核而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或者在清潔生產審核中弄虛作假的,或者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審核結果的處罰 |
160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照規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點污染物產生、排放情況的處罰 |
161 |
行政處罰 |
對引起自然保護區環境質量下降的處罰 |
162 |
行政處罰 |
對在禁止養殖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處罰 |
163 |
行政處罰 |
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處罰 |
164 |
行政處罰 |
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未按照環境保護設計規范的要求,編制環境保護篇章,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的處罰 |
165 |
行政處罰 |
建設單位未將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納入施工合同,保證環境保護設施建設進度和資金,或未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同時組織實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的處罰 |
166 |
行政處罰 |
除按照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設單位未依法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的處罰 |
167 |
行政處罰 |
技術機構向建設單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收取費用的處罰 |
168 |
行政處罰 |
從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基礎資料數據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明確、不合理等的處罰 |
169 |
行政處罰 |
未落實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等措施的處罰 |
170 |
行政處罰 |
對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未制定、實施自行監測方案,或者未將監測數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處罰 |
171 |
行政處罰 |
對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處罰 |
172 |
行政處罰 |
對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未按年度報告有毒有害物質排放情況,或者未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的處罰 |
173 |
行政處罰 |
對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企業事業單位未采取相應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未制定、實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處罰 |
174 |
行政處罰 |
對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處罰 |
175 |
行政處罰 |
對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監測的處罰 |
176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和運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固體廢物處置設施,未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處罰 |
177 |
行政處罰 |
對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的處罰 |
178 |
行政處罰 |
對將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復墾的處罰 |
179 |
行政處罰 |
對受委托從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活動的單位,出具虛假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的處罰 |
180 |
行政處罰 |
對未單獨收集、存放開發建設過程中剝離的表土的處罰 |
181 |
行政處罰 |
對實施風險管控、修復活動對土壤、周邊環境造成新的污染的處罰 |
182 |
行政處罰 |
對轉運污染土壤,未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提前報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處罰 |
183 |
行政處罰 |
對未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的建設用地地塊,開工建設與風險管控、修復無關的項目的處罰 |
184 |
行政處罰 |
對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實施后期管理的處罰 |
185 |
行政處罰 |
對被檢查者拒不配合檢查,或者在接受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罰 |
186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處罰 |
187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的處罰 |
188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照規定采取土壤風險管控措施的處罰 |
189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照規定實施土壤修復的處罰 |
190 |
行政處罰 |
對風險管控、修復活動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關單位對風險管控效果、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的處罰 |
191 |
行政處罰 |
對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未按照規定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的處罰 |
192 |
行政處罰 |
對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將修復方案、效果評估報告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備案的處罰 |
193 |
行政處罰 |
對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將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的處罰 |
194 |
行政處罰 |
對在沱江流域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處罰 |
195 |
行政處罰 |
對在沱江流域工業循環冷卻水除垢、殺菌過程中加入含磷藥劑的處罰 |
196 |
行政處罰 |
對在沱江流域不按照規定制定水污染事故應急方案的處罰 |
197 |
行政處罰 |
對在沱江流域水污染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應急方案,采取有關應急措施的處罰 |
198 |
行政處罰 |
對在沱江流域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處罰 |
199 |
行政處罰 |
對在沱江流域擅自改變、破壞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理界標、警示標志或者隔離設施的處罰 |
200 |
行政處罰 |
對因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等緊急情況,應當按照應急預案通過應急排放通道排放大氣污染物,未采取必要措施減輕或者消除危害,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報告的處罰 |
201 |
行政處罰 |
對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按照規定設置監測點位或者采樣監測平臺的處罰 |
202 |
行政處罰 |
對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處罰 |
203 |
行政處罰 |
對使用排放不合格或者排放黑煙或者其他明顯可視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處罰 |
204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單位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等嚴重質量問題的處罰 |
205 |
行政處罰 |
對接受委托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技術單位違反國家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標準和技術規范等規定,致使其編制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等嚴重質量問題的處罰 |
206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四川省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規定,在水體清洗機動車輛的處罰 |
207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審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的處罰 |
208 |
行政處罰 |
對工業企業向周圍環境排放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處罰 |
209 |
行政處罰 |
對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從事金屬加工、石材加工、木材加工、車輛修理等活動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排放標準的處罰 |
210 |
行政處罰 |
對施工單位未取得夜間施工證明文件進行施工的處罰 |
211 |
行政處罰 |
對經營中的文化娛樂場所、商業經營場所未采取有效防治環境噪聲污染措施,邊界噪聲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處罰 |
212 |
行政強制 |
對造成污染物排放設施、設備的查封、扣押 |
213 |
行政強制 |
對水污染的代治理 |
214 |
行政強制 |
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排污口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 |
215 |
行政強制 |
對危險廢物、放射性固體廢物的代處置 |
216 |
行政強制 |
對未按規定將廢舊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送交貯存、處置的代處置 |
217 |
行政強制 |
對未按照規定對廢舊放射源進行處理的;未按相關規定實施退役的;將廢舊放射源、放射性固體廢物送交無相應許可證的單位貯存、處置,或者擅自處置的代治理 |
218 |
行政強制 |
對違法生產、銷售、使用、進出口的消耗臭氧層物質及其生產設備、設施、原料及產品的扣押、查封 |
219 |
行政強制 |
對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規定的場所、設備、運輸工具和物品的查封、暫扣 |
220 |
行政強制 |
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質,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被隱匿的有關設施、設備、物品的查封、扣押 |
221 |
行政強制 |
對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強行拆除、恢復原狀的強制措施 |
222 |
行政檢查 |
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監督檢查和監測 |
223 |
行政檢查 |
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的排放檢驗情況的監督檢查 |
224 |
行政檢查 |
對機動車維修單位維修情況的監督檢查 |
225 |
行政檢查 |
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的監督檢查 |
226 |
行政檢查 |
對在用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狀況的監督抽測 |
227 |
行政檢查 |
對重點排污單位環境信息公開活動的監督檢查 |
228 |
行政檢查 |
對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后所產生的環境影響的跟蹤檢查 |
229 |
行政檢查 |
對規劃實施過程中產生重大不良環境影響的核查 |
230 |
行政檢查 |
對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的監督檢查 |
231 |
行政檢查 |
對各類自然保護區管理的監督檢查 |
232 |
行政檢查 |
對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廢水、廢氣和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情況的監督檢查 |
233 |
行政檢查 |
對核技術利用、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中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監督檢查;對放射性廢物處理、貯存和處置等活動的監督檢查;對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單位、輻射場所的監督檢查;對核設施周圍環境輻射水平和放射性污染物等的監督性監測;對輻射污染防治情況和輻射相關場所的監督檢查和監督性監測 |
234 |
行政檢查 |
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的監督檢查;對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維護等的監督檢查 |
235 |
行政檢查 |
對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單位的監督檢查;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檢查、指導和督促 |
236 |
行政檢查 |
對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銷售、使用和進出口等活動的監督檢查 |
237 |
行政檢查 |
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活動;對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單位的監督檢查 |
238 |
行政檢查 |
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檢查 |
239 |
行政檢查 |
對危險廢物轉移聯單運行情況的檢查 |
240 |
行政檢查 |
對危險廢物出口單位轉移單據運行情況的檢查 |
241 |
行政檢查 |
對新化學物質生產、加工使用活動的;化學品首次進口及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的監督檢查 |
242 |
行政檢查 |
對進口固體廢物利用企業及有關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
243 |
行政檢查 |
對環境監測質量的審核和檢查 |
244 |
行政檢查 |
對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的事中事后檢查 |
245 |
行政檢查 |
對環境統計工作的調查、報告、監督 |
246 |
行政檢查 |
對從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的監督檢查 |
247 |
行政獎勵 |
對環保檔案工作突出的獎勵 |
248 |
行政獎勵 |
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獎勵 |
249 |
行政獎勵 |
對在飲用水水源保護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
250 |
行政獎勵 |
對保護飲用水水源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 |
251 |
行政獎勵 |
對在尾礦污染防治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
252 |
行政獎勵 |
對在畜禽養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
253 |
行政獎勵 |
對違反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的環境違法行為經調查情況屬實的,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
254 |
行政獎勵 |
對環境保護工作有重要推動作用的信訪人的表揚或者獎勵 |
255 |
行政獎勵 |
對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監督舉報人的獎勵 |
256 |
行政獎勵 |
對控制汽車排氣污染有貢獻的單位或個人,應給予表彰、獎勵 |
257 |
行政獎勵 |
對在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
258 |
行政獎勵 |
對環境違法行為提供舉報線索經查證屬實的,可以對舉報人給予適當獎勵 |
259 |
行政獎勵 |
對實名舉報污染土壤行為并查證屬實的獎勵 |
260 |
其他行政權力 |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備案 |
261 |
其他行政權力 |
修復方案備案 |
262 |
其他行政權力 |
效果評估報告備案 |
263 |
其他行政權力 |
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