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態環境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來源: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法宣科 發布時間:2021-08-02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序號 |
抽查事項 |
事項類別 |
檢查方式 |
檢查主體 |
檢查依據 |
1 |
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監督檢查和監測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市(州)、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五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第643號令)第二十三條 |
2 |
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的監督檢查;對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維護等的監督檢查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市(州)、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環境保護部第19號令)第四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第28號令)第六條第三項 |
3 |
對核技術利用、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中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監督檢查;對放射性廢物處理、貯存和處置等活動的監督檢查;對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單位、輻射場所的監督檢查;對核設施周圍環境輻射水平和放射性污染物等的監督性監測;對輻射工作單位的監督檢查和監督性監測。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省、市(州)、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條; 《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第612號令)第二十八條;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第449號令)第四十六條;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第18號令)第三十八條; 《四川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 |
4 |
對二類、三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的監督檢查和監督性監測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
《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第562號令)第四十四條 |
5 |
對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單位的監督檢查;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檢查、指導和督促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省、市(州)、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條;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第408號令)第十七條; 《四川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第四十六條 |
6 |
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活動;對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單位的監督檢查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市(州)、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國務院第551號令)第二十五條; 《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第40號令)第十二條 |
7 |
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檢查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市(州)、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80號令)第三十六條 |
8 |
對危險廢物轉移聯單運行情況的檢查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市(州)、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局第5號令)第十一條 |
9 |
對危險廢物出口單位轉移單據運行情況的檢查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省、市(州)、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
《危險廢物出口核準管理辦法》(環境保護總局第47號令)第十三條 |
10 |
對新化學物質生產、加工使用活動的;化學品首次進口及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的監督檢查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省、市(州)、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
《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第7號令)第三十九條 《化學品首次進口及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規定》第八條 |
11 |
對進口固體廢物利用企業及有關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省、市(州)、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
《固體廢物進口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第12號令)三十六條 |
12 |
對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銷售、使用和進出口等活動的監督檢查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省、市(州)、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
《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國務院第573號令)第二十五條 《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令部令第26號)第十九條 |
13 |
對新生產、銷售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的監督檢查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條 |
14 |
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的排放檢驗情況的監督檢查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省、市(州)、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 |
15 |
對機動車維修單位維修情況的監督檢查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省、市(州)、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 |
16 |
對重點排污單位環境信息公開活動的監督檢查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省、市(州)、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國家環境保護部第31號令)第十四條 |
17 |
對環境監測質量的審核和檢查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省、市(州)、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第十三條 |
18 |
對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的事中事后檢查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省、市(州)、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七條、第四十二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方案》(國辦發〔2015〕56號) (十五)加強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管; 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的通知》(環發〔2015〕175號)第八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