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行政執法服務指南
來源: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 發布時間:2021-08-02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
一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審批服務指南
一、事項類型
行政許可
二、適用范圍
一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審批
三、事項決定權
省、市。
四、法定依據
1.權力來源(設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16年主席令第四十八號)第二十二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16年主席令第四十八號)第二十四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日起十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16年主席令第四十八號)第二十三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下列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一)核設施、絕密工程等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三)由國務院審批的或者由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建設項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區域的不良環境影響,有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該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爭議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2.申請條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16年主席令第四十八號),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條:已經進行了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包含具體建設項目的,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應當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依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應當根據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查意見予以簡化。
3.申請材料依據
關于印發《四川省環境保護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規定》的通知(川環發[2008]3號)第八條:第八條 依法需要省環保局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建設單位應當向省環保局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材料,并對所有申報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申請書1份;(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文字版一式10份,電子版一式2份。
關于印發《四川省環境保護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規定》的通知川環發[2008]3號 第八條:第八條 依法需要省環保局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建設單位應當向省環保局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材料,并對所有申報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申請書1份;(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文字版一式10份,電子版一式2份。
4.辦理流程依據
關于印發《四川省環境保護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規定》的通知川環發[2008]3號 第十三條:符合本規定第十一條所列條件,經審查通過的建設項目,省環保局作出予以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對不符合條件的建設項目,省環保局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5.辦理時限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16年主席令第四十八號第二十二條: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收到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內,分別作出審批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6.數量限制依據
無
7.收費依據
無
五、服務對象
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組織法人。
六、申請條件
符合城市建設、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等相關規劃及規劃環評意見
存在以下情況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不予受理:1.屬于正在實施限批的區域或企業的建設項目;2.申請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及要求的。
七、申請材料
序號 |
申請材料名稱 |
申請材料要求 |
樣本 |
申請材料出具部門 |
備注 |
1 |
環境影響報告表、公示本、光盤 |
材料種類:原件。騎縫章、簽字處蓋章。紙質材料份數:10份、電子材料份數:1份。報送標準:建設單位需提交十本環境影響報告表,一本環評報告公示本紙質文本和一張刻錄有環評報告公示本pdf格式的光盤。紙質文本封面需建設單位及環評單位加蓋公章。 。 |
詳見: 示范文本環境影響報告表示范.docx。 |
|
無 |
2 |
申請審批的請示及同意公示的函 |
材料種類:原件。簽字處蓋章。紙質材料份數:1份、電子材料份數:0份。報送標準:項目建設單位應提交關于XX項目環評文件申請審批的請示和同意全文公示該環評報告書的函,請示文函需單位紅頭文件并編有文號。 |
詳見: 格式文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的函.docx。 |
|
無 |
3 |
市州環保部門出具的總量指標審核意見 |
材料種類:原件。簽字處蓋章。紙質材料份數:1份、電子材料份數:0份。報送標準:市州環保部門出具的總量指標審核意見。 。 |
無。 |
|
無 |
4 |
園區規劃環評文件的審查意見 |
材料種類:原件和復印件。簽字處蓋章。紙質材料份數:1份、電子材料份數:0份。報送標準:在工業園區內建設的項目,須取得環保部門對該園區規劃環評文件的審查意見。 |
詳見: 示范文本規劃環評+示范文本.pdf。 |
|
無 |
八、到實體大廳辦理次數
窗口辦理:3次。
九、辦理流程
受理--審查--決定--制證--頒發和送達。
十、審批決定證件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審批決定
十一、辦件類型
承諾件
十二、辦理時限
辦理總時限:30個工作日
承諾辦理總時限:14個工作日。
(1)受理:承諾時限:1個工作日。
(2)審查:承諾時限:10個工作日。
(3)決定:承諾時限:2個工作日。
(4)制證:承諾時限:0個工作日。
(5)頒發和送達:承諾時限:1個工作日。
十三、數量限制
無
十四、收費標準
不收費
十五、收費方式
無
十六、認證方式
平臺注冊、手機認證、身份證實名認證、CA實名認證、實體大廳現場審核認證。
十七、辦理時間
周一到周五(雙休日和節假日除外)上午9點—12點,下午13點30—17點
十八、辦理地點
攀枝花市政務服務中心市生態環境局窗口(2樓29號窗口)
十九、申請材料遞交方式
支持快遞
二十、辦理結果領取或送達方式
現場辦理:免費快遞
網上辦理
二十一、辦理網址
四川政務服務網:www.sczwfw.gov.cn
二十二、咨詢電話
0812-3338786
二十三、監督電話
四川省政府服務熱線:12345
二十四、注意事項
無
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
一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服務指南
一、事項類型
行政許可
二、適用范圍
一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
三、事項決定權
省、市。
四、法定依據
1.權力來源(設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02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七號,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日起十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02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七號,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下列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一)核設施、絕密工程等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三)由國務院審批的或者由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建設項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區域的不良環境影響,有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該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爭議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02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七號,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2.申請條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1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
3.申請材料依據
關于印發《四川省環境保護局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規定》的通知川環發[2008]3號 :
關于印發《四川省環境保護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規定》的通知川環發[2008]3號 :
4.辦理流程依據
關于印發《四川省環境保護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規定》的通知川環發[2008]3號 :
5.辦理時限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02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七號),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條: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收到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內,分別作出審批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6.數量限制依據
無
7.收費依據
無
五、服務對象
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組織法人、其他組織。
六、申請條件
符合城市建設、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等相關規劃及規劃環評意見。
存在以下情況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不予受理:
1.屬于正在實施限批的區域或企業的建設項目;2.申請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及要求的。
七、申請材料
序號 |
申請材料名稱 |
申請材料要求 |
樣本 |
申請材料出具部門 |
備注 |
1 |
環境影響報告書、公示本、光盤 |
材料種類:原件。騎縫章、簽字處蓋章。紙質材料份數:1份、電子材料份數:1份。報送標準:建設單位需提交十本環境影響報告書,一本環評報告公示本紙質文本和一張刻錄有環評報告公示本pdf格式的光盤。紙質文本封面需建設單位及環評單位加蓋公章。 。 |
詳見: 示范文本報告書示范文本.docx。 |
|
無 |
2 |
申請審批的請示及同意公示的函 |
材料種類:原件。簽字處蓋章。紙質材料份數:1份、電子材料份數:0份。報送標準:項目建設單位應提交關于XX項目環評文件申請審批的請示和同意全文公示該環評報告書的函,請示文函需單位紅頭文件并編有文號。 |
詳見: 示范文本關于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申請.doc。 |
|
無 |
3 |
市州環保部門出具的總量指標審核意見 |
材料種類:原件。紙質材料份數:1份、電子材料份數:0份。 |
詳見: 示范文本總量文件.pdf、總量批復文件+格式文本.pdf。 |
|
無 |
4 |
園區規劃環評文件 |
材料種類:復印件。簽字處蓋章。紙質材料份數:1份、電子材料份數:1份。報送標準:在工業園區內建設的項目,須取得環保部門對該園區規劃環評文件的審查意見。 。 |
詳見: 示范文本規劃環評+示范文本.pdf。 |
|
無 |
八、到實體大廳辦理次數
窗口辦理:3次。
九、辦理流程
受理--審查--決定--制證--頒發和送達。
十、審批決定證件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決定
十一、辦件類型
承諾件
十二、辦理時限
辦理總時限:60個工作日
承諾辦理總時限:28個工作日。
(1)受理:承諾時限:1個工作日。
(2)審查:承諾時限:23個工作日。
(3)決定:承諾時限:3個工作日。
(4)制證:承諾時限:0個工作日。
(5)頒發和送達:承諾時限:1個工作日。
十三、數量限制
無
十四、收費標準
不收費
十五、收費方式
無
十六、認證方式
平臺注冊、手機認證、身份證實名認證、CA實名認證、實體大廳現場審核認證。
十七、辦理時間
周一到周五(雙休日和節假日除外)上午9點—12點,下午13點30—17點
十八、辦理地點
攀枝花市政務服務中心市生態環境局窗口(2樓29號窗口)
十九、申請材料遞交方式
支持快遞
二十、辦理結果領取或送達方式
現場辦理:免費快遞
網上辦理
二十一、辦理網址
四川政務服務網:www.sczwfw.gov.cn
二十二、咨詢電話
0812-3338786
二十三、監督電話
四川省政府服務熱線:12345
二十四、注意事項
無
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
輻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審批服務指南
一、事項類型
行政許可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建設項目分類管理名錄中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輻射建設項目。
三、事項決定權
省、市
四、法定依據
1.權力來源(設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02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七號),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下列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一)核設施、絕密工程等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三)由國務院審批的或者由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建設項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區域的不良環境影響,有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該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爭議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02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七號),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02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七號),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日起十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2.申請條件依據
3.申請材料依據
關于印發《四川省環境保護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規定》的通知川環發[2008]3號:辦件部門依工作需要研究提出 。
4.辦理流程依據
關于印發《四川省環境保護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規定》的通知川環發[2008]3號
5.辦理時限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02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七號),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條: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收到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內,分別作出審批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6.數量限制依據
無
7.收費依據
無
五、服務對象
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組織法人、其他組織。
六、申請條件
符合城市建設、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等相關規劃及規劃環評意見,存在以下情況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不予受理: (一)按照環評審批權限相關規定不屬于省環保廳審批的; (二)屬于正在實施限批的區域或企業的建設項目;(三)申請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及要求的。
七、申請材料
序號 |
申請材料名稱 |
申請材料要求 |
樣本 |
申請材料出具部門 |
備注 |
1 |
園區規劃環評文件的審查意見 |
材料種類:復印件。騎縫章。紙質材料份數:1份、電子材料份數:1份。 |
詳見: 材料樣本規劃環評+示范文本.pdf。 |
|
無 |
2 |
申請審批的請示及同意公示的函 |
材料種類:原件。紙質材料份數:1份、電子材料份數:0份。 |
詳見: 示范文本關于報批輻射類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申請.doc。 |
|
無 |
3 |
環境影響報告表、公示本、光盤 |
材料種類:原件。騎縫章。紙質材料份數:10份、電子材料份數:1份。 |
詳見: 材料樣本光盤_LI.jpg、報告表公示_LI.jpg、報告表送審本_LI.jpg。 |
|
無 |
八、到實體大廳辦理次數
窗口辦理:1次。
九、辦理流程
受理--審查--決定--制證--頒發和送達。
十、審批決定證件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審批決定
十一、辦件類型
承諾件
十二、辦理時限
辦理總時限:30個工作日
承諾辦理總時限:14個工作日。
(1)受理:承諾時限:1個工作日。
(2)審查:承諾時限:11個工作日。
(3)決定:承諾時限:1個工作日。
(4)制證:承諾時限:0個工作日。
(5)頒發和送達:承諾時限:1個工作日。
十三、數量限制
無
十四、收費標準
不收費
十五、收費方式
無
十六、認證方式
平臺注冊、手機認證、身份證實名認證、CA實名認證、實體大廳現場審核認證。
十七、辦理時間
周一到周五(雙休日和節假日除外)上午9點—12點,下午13點30—17點。
十八、辦理地點
攀枝花市政務服務中心市生態環境局窗口(2樓29號窗口)
十九、申請材料遞交方式
現場遞交
二十、辦理結果領取或送達方式
現場辦理:免費快遞
網上辦理
二十一、辦理網址
四川政務服務網:www.sczwfw.gov.cn
二十二、咨詢電話
0812-3338786
二十三、監督電話
四川省政府服務熱線:12345
二十四、注意事項
無
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
防治污染設施拆除或閑置審批服務指南
一、事項類型
行政許可
二、適用范圍
申請防治污染設施的拆除或者閑置的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個人和社會組織。
三、事項決定權
市
四、法定依據
1.權力來源(設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8號)第三十四條: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第四十一條: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
2.申請條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8號)第三十四條: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3.申請材料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第四十一條: 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
4.辦理流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第四十一條: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
5.辦理時限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第四十二條: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6.數量限制依據
無
7.收費依據
無
五、服務對象
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組織法人、其他組織。
六、申請條件
(一)污染防治設施的處理能力或效果不能滿足治理要求,需要在原址改變治理工藝或處理能力建設;(二)污染防治設施運轉正常,由于企業改造或擴建等需要重新建設;(三)污染防治設施已被其它設施替代;(四)特殊情況需要拆除、閑置污染防治設施。
七、申請材料
序號 |
申請材料名稱 |
申請材料要求 |
樣本 |
申請材料出具部門 |
備注 |
1 |
防治污染設施拆除或閑置申請 |
材料種類:原件和復印件。騎縫章、簽字處蓋章。。紙質材料份數:3份、電子材料份數:0份。報送標準:1.防治污染設施拆除或閑置書面報告,要求報告需充分闡明污染防治設施拆除或閑置的原因。 2.排污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3.防治污染設施拆除或閑置審批表。 |
詳見: 電子表單拆除、閑置污染防治設施許可申請表.doc。 |
|
無 |
八、到實體大廳辦理次數
窗口辦理:1次。
九、辦理流程
受理--審查--決定--制證--頒發和送達。
十、審批決定證件
關于同意(不同意)XXX公司防治污染設施拆除或閑置的函
十一、辦件類型
承諾件
十二、辦理時限
辦理總時限:10個工作日
承諾辦理總時限:4個工作日。
(1)受理:承諾時限:0個工作日。
(2)審查:承諾時限:1個工作日。
(3)決定:承諾時限:2個工作日。
(4)制證:承諾時限:0個工作日。
(5)頒發和送達:承諾時限:1個工作日。
十三、數量限制
無
十四、收費標準
不收費
十五、收費方式
無
十六、認證方式
平臺注冊、手機認證、身份證實名認證、實體大廳現場審核認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認證。
十七、辦理時間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9:00—12:00,13:30—17:00。
十八、辦理地點
攀枝花市市政務服務中心市生態環境局窗口(二樓29號窗口)
十九、申請材料遞交方式
支持快遞。
二十、辦理結果領取或送達方式
現場辦理:免費快遞
網上辦理
二十一、辦理網址
四川政務服務網:www.sczwfw.gov.cn
二十二、咨詢電話
0812-3338786
二十三、監督電話
四川省政府服務熱線:12345
二十四、注意事項
無。
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
排污許可服務指南
一、事項類型
行政許可
二、適用范圍
根據生態環境部統一安排,排污許可證申領、核發分年度分行業統一推進,申領范圍及納入企業對象,參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7年版)》。
三、事項決定權
市。
四、法定依據
1.權力來源(設立依據)
《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部令第48號) 第三條 :環境保護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明確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范圍和申領時限。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申請并取得排污許可證;未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排污單位,暫不需申請排污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五條: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 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一、總體要求:(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加大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力度,將排污許可制建設成為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為企業守法、部門執法、社會監督的依據,為提高環境管理效能和改善環境質量奠定堅實基礎。
《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令 45號)第二條:國家根據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環境危害程度,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號)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第二十一條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第二十三條: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重點排污單位還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環境容量、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以及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商同級有關部門確定。第二十四條: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重點排污單位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應當及時進行調查。
《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令 45號)第三條:現有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本名錄的規定,在實施時限內申請排污許可證。
《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部令第48號)第十條:環境保護部負責建設、運行、維護、管理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排污許可證的申請、受理、審核、發放、變更、延續、注銷、撤銷、遺失補辦應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進行。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執行報告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監管執法信息應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記載,并按照本辦法規定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開。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中記錄的排污許可證相關電子信息與排污許可證正本、副本依法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一號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九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第一百二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四)建筑施工或者貯存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
《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部令第48號)第四條:排污單位應當依法持有排污許可證,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部令第48號)第二條:排污許可證的申請、核發、執行以及與排污許可相關的監管和處罰等行為,適用本辦法。
2.申請條件依據
3.申請材料依據
4.辦理流程依據
無
5.辦理時限依據
《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部令第48號)第三章第三十一條:核發環保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自作出準予許可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核發環保部門向排污單位發放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排污許可證。核發環保部門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排污單位。依法需要聽證、檢驗、檢測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所規定的期限內。核發環保部門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排污單位。
6.數量限制依據
無
7.收費依據
無
五、服務對象
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組織法人、其他組織。
六、申請條件
(一)依法取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經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處理、整頓規范并符合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二)采用的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措施有能力達到許可排放濃度要求;(三)排放濃度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排放量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四)自行監測方案符合相關技術規范;(五)本辦法實施后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排污單位存在通過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減量替代削減獲得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情況的,出讓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排污單位已完成排污許可證變更。
七、申請材料
序號 |
申請材料名稱 |
申請材料要求 |
樣本 |
申請材料出具部門 |
備注 |
1 |
排污許可證申請表 |
材料種類:原件和復印件。紙質材料份數:1份、電子材料份數:1份。報送標準:主要內容包括:排污單位基本信息,主要生產設施、主要產品及產能、主要原輔材料,廢氣、廢水等產排污環節和污染防治設施,申請的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產設施或者車間申請的排放污染物種類、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執行的排放標準;。網上報送要求:排污單位應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報并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 |
詳見: 格式文本排污許可證承諾書及申請表.docx、排污許可證申請表。 |
|
無 |
2 |
由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承諾書 |
材料種類:原件和復印件。簽字處蓋章。紙質材料份數:1份、電子材料份數:1份。報送標準:承諾書,須有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負責人簽字或蓋章。主要承諾內容包括:對申請材料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法律責任;按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關標準規范開展自行監測、臺賬記錄;按時提交執行報告并及時公開相關信息等。網上報送要求: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提交電子版。 |
詳見: 示范文本排污許可-承諾書.pdf。 |
|
無 |
3 |
排污單位有關排污口規范化的情況說明 |
材料種類:原件。簽字處蓋章。紙質材料份數:1份、電子材料份數:1份。報送標準:排污單位按照有關要求進行排污口和監測孔規范化設置的情況說明,按照國家相關行業技術規范相關要求編寫。網上報送要求: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報并提交。 |
詳見: 示范文本排污單位有關排污口規范化的情況說明.docx。 |
|
無 |
4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文號,或者按照有關國家規定經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處理、整頓規范并符合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 |
材料種類:原件和復印件。紙質材料份數:1份、電子材料份數:1份。報送標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號,或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 號)要求,經地方政府依法處理、整頓規范并符合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網上報送要求: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報并提交。 |
無。 |
|
無 |
5 |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相關材料 |
材料種類:原件和復印件。簽字處蓋章。紙質材料份數:1份、電子材料份數:1份。報送標準:按照企業實際內容填寫,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還應提供納污范圍、納污企業名單、管網布置、最終排放去向等材料。網上報送要求: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報并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 |
詳見: 示范文本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相關材料.docx。 |
|
無 |
6 |
排污許可證申請前信息公開情況說明表 |
材料種類:原件和復印件。紙質材料份數:1份、電子材料份數:1份。報送標準:排污許可證申請前信息公開情況說明表,按照實際內容填寫。網上報送要求: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系統上傳。 |
詳見: 格式文本排污許可證申請前信息公開情況說明表.pdf、排污許可證申請前信息公開情況說明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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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
7 |
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實施后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排污單位存在通過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減量替代削減獲得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情況的,且出讓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排污單位已經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應當提供出讓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證完成變更的相關材料; |
材料種類:原件和復印件。紙質材料份數:1份、電子材料份數:1份。報送標準: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實施后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排污單位根據要求提供。網上報送要求: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提交。 |
詳見: 示范文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排污單位所需材料.docx。 |
|
無 |
8 |
自行監測方案 |
材料種類:復印件。紙質材料份數:1份、電子材料份數:1份。報送標準:根據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及相關行業技術規范制定本行業自行監測方案,申請排污許可證時按要求上傳。自行監測方案包括以下內容(一)監測點位及示意圖、監測指標、監測頻次;(二)使用的監測分析方法、采樣方法;(三)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要求;(四)監測數據記錄、整理、存檔要求等。網上報送要求:根據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及相關行業技術規范制定本行業自行監測方案,申請排污許可證時按要求上傳。 |
詳見: 示范文本自行監測方案.docx。 |
|
無 |
八、到實體大廳辦理次數
窗口辦理:1次。
網上辦理:0次。
九、辦理流程
受理--審查--決定--制證--頒發和送達。
十、審批決定證件
排污許可證
十一、辦件類型
承諾件
十二、辦理時限
辦理總時限:20個工作日
承諾辦理總時限:8個工作日。
(1)受理:承諾時限:1個工作日。
(2)審查:承諾時限:4個工作日。
(3)決定:承諾時限:1個工作日。
(4)制證:承諾時限:1個工作日。
(5)頒發和送達:承諾時限:1個工作日。
十三、數量限制
無
十四、收費標準
不收費
十五、收費方式
無
十六、認證方式
平臺注冊、手機認證、身份證實名認證、CA實名認證、實體大廳現場審核認證。
十七、辦理時間
周一到周五(雙休日和節假日除外)上午9點—12點,下午13點30—17點
十八、辦理地點
攀枝花市政務服務中心市生態環境局窗口(2樓29號窗口)
十九、申請材料遞交方式
支持快遞
二十、辦理結果領取或送達方式
現場辦理:免費快遞
網上辦理
二十一、辦理網址
四川政務服務網:www.sczwfw.gov.cn
二十二、咨詢電話
0812-3338786
二十三、監督電話
四川省政府服務熱線:12345
二十四、注意事項
無
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資格審批
辦事指南
一、事項類型
行政許可
二、適用范圍
列入《四川省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發展規劃》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
三、事項決定權
市。
四、法定依據
1.權力來源(設立依據)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1號)第二十二條:取得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辦理登記并在其經營范圍中注明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企業,方可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活動。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1號)第二十四條:申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應當向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受理申請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材料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2.申請條件依據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許可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第13號令)
3.申請材料依據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資格審查和許可指南》(環境保護部公告 2010年 第90號)
4.辦理流程依據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資格審查和許可指南環境保護部公告 2010年 第90號)
5.辦理時限依據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資格審查和許可指南》(環境保護部公告 2010年 第90號)(一)處理資格許可程序 (二)受理和審批:1.受理。許可機關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形式審查,并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申請材料不完整的,應當要求申請人限期補交。 2.公示。許可機關應當在在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受理申請進行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公示可采取以下一種或者多種方式:(1)在申請企業所在地的公共媒體上公示;(2)在許可機關網站上公示;(3)其他便利公眾知情的公示方式。公眾可以在公示期內以信函、傳真、電子郵件或者按照公示要求的其他方式,向許可機關提交書面意見。對公眾意見,受理申請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核實。3.審查。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對申請企業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對申請企業是否具備許可條件進行現場核查。許可機關對申請企業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前,應當核實申請企業是否符合本地區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發展規劃的要求。許可機關應組織相關專家對申請企業進行評審。專家人數不少于5人。專家應當掌握和熟悉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固體廢物特別是危險廢物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了解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技術和設備、環境監測和安全等相關知識。專家組中至少有1名所在地省級環保部門推薦的專家和1名所在地縣級環保部門推薦的專家。專家組長應當具有高級職稱,5年以上固體廢物相關工作經驗。 4.審批。經書面審查和現場核查符合條件,授予處理資格,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企業并說明理由。5.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許可證書可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為一份,副本可為多份(格式見附五)。證書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1)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 (2)處理設施地址;(3)處理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類別;(4)主要處理設施、設備及運行參數;(5)處理能力;(6)有效期限;(7)頒發日期和證書編號。6.申請企業取得處理資格后,應當在經營范圍內注明處理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類別。7.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許可證書編號由一個英文字母E與七位阿拉伯數字組成。第一位、第二位數字為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設施所在地的省級行政區劃代碼,第三位、第四位數字為省轄市級行政區劃代碼,第五位、第六位數字為縣級政府行政區劃代碼,最后一位數字為流水號。
6.數量限制依據
無
7.收費依據
無
五、服務對象
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組織法人。
六、申請條件
申請企業應當依法成立,符合本地區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發展規劃的要求,并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法人資格,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具備完善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設施; (二)具有與所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相適應的分揀、包裝及其他設備;(三)具有健全的環境管理制度和措施。
七、申請材料
序號 |
申請材料名稱 |
申請材料要求 |
樣本 |
申請材料出具部門 |
備注 |
1 |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資格申請 |
材料種類:原件和復印件。騎縫章、簽字處蓋章。。紙質材料份數:3份、電子材料份數:0份。報送標準:一、基本材料
5.負責環保的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縣級以上地方環保部門組織的環境保護工作培訓證明材料,如培訓記錄等。 |
詳見: 格式文本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證書.pdf、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申請書。電子表單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申請書.doc。 |
|
無 |
八、到實體大廳辦理次數
窗口辦理:1次。
網上辦理:0次。
九、辦理流程
受理--審查--決定--制證--頒發和送達。
十、審批決定證件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證書
十一、辦件類型
承諾件。
十二、辦理時限
辦理總時限:20個工作日
承諾辦理總時限:8個工作日。
(1)受理:承諾時限:1個工作日。
(2)審查:承諾時限:2個工作日。
(3)決定:承諾時限:4個工作日。
(4)制證:承諾時限:0個工作日。
(5)頒發和送達:承諾時限:1個工作日。
十三、數量限制
無
十四、收費標準
不收費
十五、收費方式
無
十六、認證方式
平臺注冊、手機認證、身份證實名認證。
十七、辦理時間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9:00—12:00,13:30—17:00
十八、辦理地點
攀枝花市市政務服務中心市生態環境局窗口(二樓29號窗口)
十九、申請材料遞交方式
支持快遞。
二十、辦理結果領取或送達方式
現場辦理:免費快遞
網上辦理
二十一、辦理網址
四川政務服務網:www.sczwfw.gov.cn
二十二、咨詢電話
0812-3338786
二十三、監督電話
四川省政府服務熱線:12345
二十四、注意事項
無。
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服務指南
一、事項類型
行政許可
二、適用范圍
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
三、事項決定權
省、市。
四、法定依據
1.權力來源(設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04年主席令第31號)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
2.申請條件依據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審查和許可指南》(環境保護部公告2009年第65號)。
3.申請材料依據
關于發布《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審查和許可指南》的公告環境保護部公告2009年第65號。
4.辦理流程依據
關于發布《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審查和許可指南的公告》(環境保護部公告2009年第65號)。
5.辦理時限依據
《四川省固體廢物環境管理工作規則(試行)》(川環發〔2018〕11號):關于發布《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審查和許可指南》的公告(公告 2009年 第65號)三、關于審批程序及時限: (一)受理(5個工作日內)負責審批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環保部門(以下簡稱“審批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包括證明材料)后應對申請是否屬于受理范圍、材料的完整性等進行書面審查,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二)專家評審(40個工作日內)審批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受理的申請材料(包括證明材料)進行評審,并進行現場核查。專家組應當提交關于申請材料評審和現場核查的意見;并起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草案或不予頒發許可證的文件。(三)審批(20個工作日內) 審批部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依法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審批部門依法發布有關給予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公告。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審批部門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四)制作頒發許可證(1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審批部門制作并頒發許可證;批準日期以公告日期為準。
6.數量限制依據
無
7.收費依據
無
五、服務對象
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組織法人。
六、申請條件
(一)有3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并有3年以上從事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二)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三)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四)有符合國家或省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處置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五)有與所經營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處置技術和工藝;(六)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七)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依法取得填埋場所的土地使用權。
七、申請材料
序號 |
申請材料名稱 |
申請材料要求 |
樣本 |
申請材料出具部門 |
備注 |
1 |
申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核發申報材料 |
材料種類:原件和復印件。騎縫章、簽字處蓋章。紙質材料份數:2份、電子材料份數:1份。報送標準:1.申請企業填寫《四川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有縣(市、區)、市(州)兩級環境保護部門提出的是否同意申報的意見,并簽字蓋章)。2.有3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并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證明材料主要包括:(1)環境工程或者化工、冶金、分析測試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的學歷和學位證書、職稱證書復印件。(2)技術人員具有 3 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證明材料。(3)技術人員與申請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等能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間社保證明等。(4)其他相關證明材料。3.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證明材料主要包括:(1)交通主管部門頒發的允許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復印件。(2)危險廢物運輸車輛運營證、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證和押運員證的復印件。(3)無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申請單位應提供與擁有相關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單位簽訂的運輸協議(或合同)的復印件,并同時提供上述證明材料。(4)其他相關證明材料。4.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證明材料主要包括:(1)包裝工具照片或圖樣、文字說明。(2)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貯存設施、設備的清單、照片、設計文件及文字說明、施工報告等。(3)貯存設施、設備經環保、衛生、消防安全等部門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的復印件;地面防滲的設計、施工和監理報告。(4)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貯存設施的名稱、貯存能力、數量、貯存危險廢物的種類、其他技術參數。(5)勘察單位提供的地質、水文等勘察結果或相關證明材料。(6)其他相關證明材料。5.符合國家或經營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處置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證明材料主要包括:(1)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2)項目的立項批復、選址意見書復印件(如是進行土地或廠房租賃的,應提供租賃合同)。(3)關于選址符合《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等相關標準的材料。(4)廠區平面布置圖(應繪出:設施法定邊界;進貨和出貨裝置的地點;危險廢物處置設施、貯存設施、配套污染防治設施以及事故應急池、雨水收集池的位置、排污口位置、地下水監測井的位置等)。(5)處置設施、設備,以及配套污染防治設施的清單、照片、設計文件及文字說明。對填埋設施,應提供填埋設施的施工記錄和監理記錄、施工質量保證書等相關文件;地下水監測井設計方案的依據和專家意見;填埋場運行期間和封場后環境管理方案。(6)已通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的項目,應提供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復印件、試運行報告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報告等相關材料;新建成且未驗收的項目,應提供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復印件和試運行計劃(含環境保護設施運行計劃)。(7)現有設施最近一年內的監督性監測報告的復印件。提供企業自行監測報告的,應當提供關于其符合相關監測質量要求的證明材料(新建項目應提供委托監測協議等相關材料)。(8)現有危險廢物焚燒爐,應提供論證其符合《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關于焚燒爐的技術性能指標、焚燒爐出口煙氣中氧氣含量等證明材料。(9)分析實驗儀器的清單、照片或圖紙、文字說明、用途以及所能分析和監測的項目。(10)有關應急裝備、設施和器材的清單,包括種類、名稱、數量、存放位置、規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可附在應急預案中)。(11)經營易燃易爆化學品廢物的,需提供消防部門的證明材料。(12)經營劇毒化學品廢物的,需提供公安部門的證明材料。(13)經營危險化學品廢物的,需提供經營安全條件、安全設計專篇審查意見以及“三同時”驗收報告等證明材料。(14)建設項目工程質量、消防設計備案情況等相關證明材料,包括地面防滲的設計、施工和監理報告。(15)若申請單位產生的危險廢物不能自行處置,需提供委外處置協議以及委托處置單位資質。(16)其他相關證明材料。6.有與所經營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處置技術和工藝。證明材料主要包括:(1)詳細描述危險廢物預處理和處置工藝及操作要求。(2)危險廢物預處理和處置主要設備的名稱、規格型號、設計能力、數量、其他技術參數。(3)危險廢物預處理和處置主要設備所能預處理和處置的廢物名稱、類別、形態和危險特性。(4)其他相關證明材料。7.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證明材料主要包括:(1)危險廢物分析方案/制度。(2)安保措施。(3)內部監督管理措施和制度。(4)意外突發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及相關設備。(5)關于易燃性、反應性和不相容危險廢物的特別防范措施。(6)有關預防風險的措施(包括相關應對程序和硬件設施)。(7)人員培訓制度。(8)環境監測制度。如環境監測方案以及備案意見、委托監測協議等。(9)新產生危險廢物的管理計劃。(10)發生意外突發事件或非正常操作下,造成土壤等環境污染時消除污染的保障措施。8.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需提交關于依法取得填埋場所的土地使用權。證明材料包括:(1)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復印件。(2)建設用地廠區用地界限圖的復印件。(3)地方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權利證書的復印件。(4)其他相關證明材料。9.如申請類別有行業環境管理要求的,須提供與行業管理要求對照說明材料。如:對從事含多氯聯苯廢物和含汞廢物利用處置的申請單位,應當核查是否符合《含多氯聯苯廢物污染控制標準》和《廢氯化汞觸媒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審查指南》等相關要求;從事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的申請單位,應當核查是否符合《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審查指南》等相關要求。 |
詳見: 格式文本附件1:四川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書.doc。示范文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明材料示范文本.doc。 |
|
無 |
八、到實體大廳辦理次數
窗口辦理:1次。
九、辦理流程
受理--審查--決定--制證--頒發和送達。
十、審批決定證件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十一、辦件類型
承諾件
十二、辦理時限
辦理總時限:20個工作日
承諾辦理總時限:8個工作日。
(1)受理:承諾時限:1個工作日。
(2)審查:承諾時限:2個工作日。
(3)決定:承諾時限:3個工作日。
(4)制證:承諾時限:1個工作日。
(5)頒發和送達:承諾時限:1個工作日。
十三、數量限制
無
十四、收費標準
不收費
十五、收費方式
無
十六、認證方式
平臺注冊、手機認證、身份證實名認證、CA實名認證、實體大廳現場審核認證。
十七、辦理時間
周一到周五(雙休日和節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十八、辦理地點
攀枝花市政務服務中心市生態環境局窗口(2樓29號窗口)
十九、申請材料遞交方式
支持快遞
二十、辦理結果領取或送達方式
現場辦理:免費快遞
網上辦理
二十一、辦理網址
四川政務服務網:www.sczwfw.gov.cn
二十二、咨詢電話
0812-3338786
二十三、監督電話
四川省政府服務熱線:12345
二十四、注意事項
無
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
貯存危險廢物超過一年的批準服務指南
一、事項類型
行政許可
二、適用范圍
四川省境內持四川省環境保護廳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貯存危險廢物超過一年的申請和辦理。
三、事項決定權
省、市。
四、法定依據
1.權力來源(設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8號)第五十八條:貯存危險廢物必須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并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必須報經原批準經營許可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申請條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8號)第五十八條: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貯存危險廢物必須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并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必須報經原批準經營許可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3.申請材料依據
《四川省固體廢物環境管理工作規則(試行)》(川環發〔2018〕11號)申報及證明材料的說明:(六)貯存危險廢物超過一年許可的申請材料 1.《四川省危險廢物超過一年貯存的申請表》一式三份(有縣(市、區)、市(州)兩級環境保護部門提出的是否同意申報的意見,并簽字蓋章)。 2.申請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3.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復印件。 4.貯存安全保證措施或方案,包括突發事件的應急方案、貯存容器或設施照片。
4.辦理流程依據
《四川省固體廢物環境管理工作規則(試行)》(川環發〔2018〕11號)第十四條:(一)申請受理。縣(市、區)和市(州)環境保護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情況核實,提出是否同意申報的意見;由申請單位報省人民政府政務中心環保窗口,工作人員對申請是否屬于受理范圍、材料的完整性等進行審核,做出受理或不受理決定。決定受理的,將申報材料轉環境保護廳土壤處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填寫委托移交單將申報材料轉至省固管中心進行技術審查;決定不予受理的,告知申報單位不予受理原因,需要補充資料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齊補正的全部內容。(二)技術審查。省固管中心負責技術審查工作。省固管中心組織對受理的申報材料、貯存及污染防治設施進行書面審查和現場核查(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評審)并出具技術審查意見,移送環境保護廳(技術審查時間不包含企業整改時間、技術審查期間出現投訴舉報的處理時間)。 土壤處派員參加現場核查。(三)集體審議。根據省固管中心出具的技術審查意見,土壤處召開處務會組織集體審議,必要時征求廳有關部門意見,在此基礎上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四)審批。土壤處提出同意延期或不予延期貯存的書面建議按程序報廳領導審批。(五)批復。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環境保護廳出具正式批復文件,申請單位取件人憑身份證和受理通知書到省人民政府政務中心環保窗口領取辦理結果;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說明理由并通過省人民政府政務中心環保窗口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5.辦理時限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號)第四十二條: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6.數量限制依據
無
7.收費依據
無
五、服務對象
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組織法人。
六、申請條件
(一)所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在有效期內;(二)有滿足《危險廢物貯存我依然控制標準》(GB18597-2001)的貯存設施,且剩余容量滿足貯存需求。
七、申請材料
序號 |
申請材料名稱 |
申請材料要求 |
樣本 |
申請材料出具部門 |
備注 |
1 |
危險廢物超過一年貯存的申請 |
材料種類:原件和復印件。騎縫章、簽字處蓋章。紙質材料份數:1份、電子材料份數:0份。報送標準:(一)延期貯存危險廢物的申請,經縣(市、區)、市(州)兩級環境保護部門同意(簽字蓋章);(二)四川省環境保護廳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原件、復印件;(三)貯存設施、設備的相關情況說明,包括環評涉及章節、設計文件及文字說明、竣工驗收報告等;(四)現存危險廢物情況說明,包括廢物類別、入庫特性分析、實際貯存量、出入庫臺賬、轉移聯單、現場圖片等;(五)貯存場所的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 |
詳見: 格式文本危險廢物超過一年貯存的申請。電子表單四川省危險廢物超過一年貯存的申請表.docx。 |
|
無 |
八、到實體大廳辦理次數
窗口辦理:1次。
九、辦理流程
受理--審查--決定--制證--頒發和送達。
十、審批決定證件
四川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同意(不同意)XXX公司貯存危險廢物超過一年的函。
十一、辦件類型
承諾件
十二、辦理時限
辦理總時限:20個工作日
承諾辦理總時限:8個工作日。
(1)受理:承諾時限:1個工作日。
(2)審查:承諾時限:2個工作日。
(3)決定:承諾時限:3個工作日。
(4)制證:承諾時限:1個工作日。
(5)頒發和送達:承諾時限:1個工作日。
十三、數量限制
無
十四、收費標準
不收費
十五、收費方式
無
十六、認證方式
平臺注冊、手機認證、身份證實名認證、CA實名認證、實體大廳現場審核認證。
十七、辦理時間
周一到周五(雙休日和節假日除外)上午9點—12點,下午13點30—17點。
十八、辦理地點
攀枝花市政務服務中心市生態環境局窗口(2樓29號窗口)
十九、申請材料遞交方式
支持快遞
二十、辦理結果領取或送達方式
現場辦理:免費快遞。
網上辦理
二十一、辦理網址
四川政務服務網:www.sczwfw.gov.cn
二十二、咨詢電話
0812-3338786
二十三、監督電話
四川省政府服務熱線:12345
二十四、注意事項
無
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
必需經水路運輸醫療廢物審批服務指南
一、事項類型
行政許可
二、適用范圍
各市(州)境內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委托處置單位通過水路運輸本單位醫療廢物的申請和辦理。
三、事項決定權
市。
四、法定依據
1.權力來源(設立依據)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80號)第十五條:禁止郵寄醫療廢物。禁止通過鐵路、航空運輸醫療廢物。有陸路通道的,禁止通過水路運輸醫療廢物;沒有陸路通道必需經水路運輸醫療廢物的,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嚴格的環境保護措施后,方可通過水路運輸。
2.申請條件依據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80號) 第二十二條 :從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有關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的活動。
3.申請材料依據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80號)第十五條 :禁止郵寄醫療廢物。禁止通過鐵路、航空運輸醫療廢物。有陸路通道的,禁止通過水路運輸醫療廢物;沒有陸路通道必需經水路運輸醫療廢物的,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嚴格的環境保護措施后,方可通過水路運輸。
4.辦理流程依據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80號)第十五條:禁止郵寄醫療廢物。禁止通過鐵路、航空運輸醫療廢物。有陸路通道的,禁止通過水路運輸醫療廢物;沒有陸路通道必需經水路運輸醫療廢物的,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嚴格的環境保護措施后,方可通過水路運輸。禁止將醫療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禁止在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水體上運輸醫療廢物。
5.辦理時限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第四十二條: 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6.數量限制依據
無
7.收費依據
無
五、服務對象
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組織法人、其他組織。
六、申請條件
(一)醫療廢物接收單位必須具有醫療廢物經營許可證;(二)使用符合國家危險貨物運輸規定的專用運輸工具,并制定突發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預案。
七、申請材料
序號 |
申請材料名稱 |
申請材料要求 |
樣本 |
申請材料出具部門 |
備注 |
1 |
必需經水路運輸醫療廢物的申請 |
材料種類:原件和復印件。騎縫章、簽字處蓋章。。紙質材料份數:1份、電子材料份數:0份。報送標準:(一)醫療廢物產生單位轉移醫療廢物的書面申請;(二)醫療廢物接收單位資質(醫療廢物經營許可證)及營業執照;(三)醫療廢物運輸單位營業執照;(四)產廢單位與接收單位的處置協議(合同);(五)運輸協議(合同);(六)醫療廢物轉移應急預案,明確運輸路線;(七)承運船只及駕駛員年檢有效的證件,并簽訂責任書。 |
詳見: 格式文本必需經水路運輸醫療廢物審批批復文件格式文本.doc。電子表單四川省危險廢物轉移計劃報批表(經水路運輸).doc。 |
|
無 |
八、到實體大廳辦理次數
窗口辦理:1次。
網上辦理:0次。
九、辦理流程
受理--審查--決定--制證--頒發和送達。
十、審批決定證件
關于同意(不同意)XXX公司經水路運輸醫療廢物的函。
十一、辦件類型
承諾件
十二、辦理時限
辦理總時限:20個工作日
承諾辦理總時限:8個工作日。
(1)受理:承諾時限:1個工作日。
(2)審查:承諾時限:2個工作日。
(3)決定:承諾時限:3個工作日。
(4)制證:承諾時限:1個工作日。
(5)頒發和送達:承諾時限:1個工作日。
十三、數量限制
無
十四、收費標準
不收費
十五、收費方式
無
十六、認證方式
平臺注冊、手機認證、身份證實名認證、CA實名認證、實體大廳現場審核認證。
十七、辦理時間
周一到周五(雙休日和節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十八、辦理地點
攀枝花市政務服務中心市生態環境局窗口(2樓29號窗口)
十九、申請材料遞交方式
支持快遞。
二十、辦理結果領取或送達方式
現場辦理:免費快遞
網上辦理
二十一、辦理網址
四川政務服務網:www.sczwfw.gov.cn
二十二、咨詢電話
0812-3338786
二十三、監督電話
四川省政府服務熱線:12345
二十四、注意事項
無。
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
輻射安全許可變更審批服務指南
一、事項類型
行政許可
二、適用范圍
四川省境內從事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
三、事項決定權
國家、省、市。
四、法定依據
1.權力來源(設立依據)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05年國務院令第449號第十一條:持證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登記之日起2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
2.申請條件依據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1號第二十二條:輻射工作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登記之日起2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并提供以下有關材料: (一)許可證變更申請報告;(二)變更后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復印件;(三)許可證正、副本。 原發證機關審查同意后,換發許可證。
3.申請材料依據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第3號第二十二條:輻射工作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登記之日起2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并提供以下有關材料: (一)許可證變更申請報告; (二)變更后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三)許可證正、副本。原發證機關審查同意后,換發許可證。
4.辦理流程依據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1號第二十二條:輻射工作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登記之日起2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并提供以下有關材料:(一)許可證變更申請報告;(二)變更后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復印件;(三)許可證正、副本。 原發證機關審查同意后,換發許可證。
5.辦理時限依據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1號第十九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受理申請時,應當告知申請單位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描述的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的規劃設計規模申請許可證。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許可證,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6.數量限制依據
無
7.收費依據
無
五、服務對象
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組織法人、其他組織。
六、申請條件
《輻射安全許可證》的核技術利用單位需變更輻射安全許可證的。
七、申請材料
序號 |
申請材料名稱 |
申請材料要求 |
樣本 |
申請材料出具部門 |
備注 |
1 |
輻射工作單位輻射安全許可證變更申請報告(蓋章)及輻射安全許可證變更申請表; |
材料種類:原件和復印件。騎縫章、簽字處蓋章、逐頁蓋章。紙質材料份數:1份、電子材料份數:1份。 |
詳見: 格式文本輻射工作單位輻射安全許可證變更申請報告(蓋章)及輻射安全許可證變更申請表。示范文本輻射安全許可證變更申請表.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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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
2 |
變更后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復印件,審驗后留存復印件; |
材料種類:復印件。逐頁蓋章。紙質材料份數:1份、電子材料份數:1份。 |
詳見: 示范文本營業執照副本.jpg、營業執照正本.jpg、法人身份證.jp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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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
3 |
輻射安全許可證正、副本。 |
材料種類:復印件。騎縫章、簽字處蓋章、逐頁蓋章。紙質材料份數:1份、電子材料份數:1份。 |
詳見: 示范文本輻射安全許可證副本.png、輻射安全許可證正本.p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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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
八、到實體大廳辦理次數
窗口辦理:1次。
九、辦理流程
受理--審查--決定--制證--頒發和送達。
十、審批決定證件
輻射安全許可證
十一、辦件類型
承諾件
十二、辦理時限
辦理總時限:20個工作日
承諾辦理總時限:8個工作日。
(1)受理:承諾時限:1個工作日。
(2)審查:承諾時限:3個工作日。
(3)決定:承諾時限:2個工作日。
(4)制證:承諾時限:1個工作日。
(5)頒發和送達:承諾時限:1個工作日。
十三、數量限制
無
十四、收費標準
不收費
十五、收費方式
無
十六、認證方式
平臺注冊、手機認證、身份證實名認證、CA實名認證、實體大廳現場審核認證。
十七、辦理時間
周一到周五(雙休日和節假日除外)上午9點—12點,下午13點30—17點。
十八、辦理地點
攀枝花市政務服務中心市生態環境局窗口(2樓29號窗口)
十九、申請材料遞交方式
支持快遞
二十、辦理結果領取或送達方式
現場辦理:免費快遞
網上辦理
二十一、辦理網址
四川政務服務網:www.sczwfw.gov.cn
二十二、咨詢電話
0812-3338786
二十三、監督電話
四川省政府服務熱線:12345
二十四、注意事項
無
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
輻射安全許可申請審批服務指南
一、事項類型
行政許可
二、適用范圍
四川省境內從事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
三、事項決定權
國家、省、市。
四、法定依據
1、權力來源(設立依據)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05年國務院令第449號)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證單位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重新申請領取許可證:改變所從事活動的種類或者范圍的;新建或者改建、擴建生產、銷售、使用設施或者場所的。前款規定之外的單位的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向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頒發許可證前,應當將申請材料印送其行業主管部門征求意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批頒發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同級公安部門、衛生主管部門。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05年國務院令第449號)第五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依照本章規定取得許可證。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05年國務院令第449號)第六條 :生產放射性同位素、銷售和使用Ⅰ類放射源、銷售和使用Ⅰ類射線裝置的單位的許可證,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前款規定之外的單位的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2.申請條件依據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1號第十三條: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申請領取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設有專門的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機構。(二)有不少于5名核物理、放射化學、核醫學和輻射防護等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職稱的不少于1名。生產半衰期大于60天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前項所指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不少于30名,其中具有高級職稱的不少于6名。(三)從事輻射工作的人員必須通過輻射安全和防護專業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和考核,其中輻射安全關鍵崗位應當由注冊核安全工程師擔任。(四)有與設計生產規模相適應,滿足輻射安全和防護、實體保衛要求的放射性同位素生產場所、生產設施、暫存庫或暫存設備,并擁有生產場所和生產設施的所有權。(五)具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要求的運輸、貯存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裝容器。(六)具有符合國家放射性同位素運輸要求的運輸工具,并配備有5年以上駕齡的專職司機。(七)配備與輻射類型和輻射水平相適應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包括個人劑量測量報警、固定式和便攜式輻射監測、表面污染監測、流出物監測等設備。(八)建立健全的操作規程、崗位職責、輻射防護制度、安全保衛制度、設備檢修維護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臺賬管理制度和監測方案。(九)建立事故應急響應機構,制定應急響應預案和應急人員的培訓演習制度,有必要的應急裝備和物資準備,有與設計生產規模相適應的事故應急處理能力。(十)具有確保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達標排放的處理能力或者可行的處理方案。第十四條:銷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申請領取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設有專門的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機構,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技術人員專職負責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工作。(二)從事輻射工作的人員必須通過輻射安全和防護專業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和考核。(三)需要暫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滿足輻射安全和防護、實體保衛要求的暫存庫或設備。(四)需要安裝調試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滿足防止誤操作、防止工作人員和公眾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安裝調試場所。(五)具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要求的貯存、運輸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裝容器。(六)運輸放射性同位素能使用符合國家放射性同位素運輸要求的運輸工具。(七)配備與輻射類型和輻射水平相適應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包括個人劑量測量報警、便攜式輻射監測、表面污染監測等儀器。(八)有健全的操作規程、崗位職責、安全保衛制度、輻射防護措施、臺賬管理制度、人員培訓計劃和監測方案。(九)有完善的輻射事故應急措施。第十五條 生產、銷售射線裝置的單位申請領取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設有專門的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機構,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技術人員專職負責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工作。(二)從事輻射工作的人員必須通過輻射安全和防護專業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和考核。(三)射線裝置生產、調試場所滿足防止誤操作、防止工作人員和公眾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四)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五)有健全的操作規程、崗位職責、輻射防護措施、臺賬管理制度、培訓計劃和監測方案。(六)有輻射事故應急措施。第十六條: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單位申請領取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使用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使用Ⅰ類、Ⅱ類射線裝置的,應當設有專門的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機構,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技術人員專職負責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工作;其他輻射工作單位應當有1名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技術人員專職或者兼職負責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工作;依據輻射安全關鍵崗位名錄,應當設立輻射安全關鍵崗位的,該崗位應當由注冊核安全工程師擔任。(二)從事輻射工作的人員必須通過輻射安全和防護專業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和考核。(三)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應當有滿足輻射防護和實體保衛要求的放射源暫存庫或設備。(四)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使用場所有防止誤操作、防止工作人員和公眾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五)配備與輻射類型和輻射水平相適應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包括個人劑量測量報警、輻射監測等儀器。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單位還應當有表面污染監測儀。(六)有健全的操作規程、崗位職責、輻射防護和安全保衛制度、設備檢修維護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記制度、人員培訓計劃、監測方案等。(七)有完善的輻射事故應急措施。(八)產生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的,還應具有確保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達標排放的處理能力或者可行的處理方案。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開展診斷和治療的單位,還應當配備質量控制檢測設備,制定相應的質量保證大綱和質量控制檢測計劃,至少有一名醫用物理人員負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檢測工作。
3.申請材料依據
無
4.辦理流程依據
無
5.辦理時限依據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1號第十九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受理申請時,應當告知申請單位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描述的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的規劃設計規模申請許可證。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許可證,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第四十五條: 第四十五條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節規定的期限內。行政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第十二條: 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三)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6.數量限制依據
無
7.收費依據
無
五、服務對象
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組織法人、其他組織。
六、申請條件
1.有與所從事的生產、銷售、使用活動規模相適應的,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防護知識及健康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
2.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職業衛生標準和安全防護要求的場所、設施和設備;
3.有專門的安全和防護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兼職安全和防護管理人員,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
4.有健全的安全和防護管理規章制度、輻射事故應急措施;
5.產生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的,具有確保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達標排放的處理能力或者可行的處理方案。
七、申請材料
序號 |
申請材料名稱 |
申請材料要求 |
樣本 |
申請材料出具部門 |
備注 |
1 |
《輻射安全許可證申請表》一份 |
材料種類:原件和復印件。簽字處蓋章。紙質材料份數:1份、電子材料份數:1份。 |
詳見: 示范文本輻射安全許可證申請申請表.doc。 |
|
無 |
2 |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機構代碼證復印件,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復印件,審驗后留存復印件; |
材料種類:復印件。簽字處蓋章、逐頁蓋章。紙質材料份數:1份、電子材料份數:1份。 |
詳見: 示范文本營業執照正本.jpg、法人身份證.jpg、營業執照副本.jpg。 |
|
無 |
3 |
省環保廳審批的核技術利用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件; |
材料種類:復印件。紙質材料份數:1份、電子材料份數:1份。 |
詳見: 材料樣本環評文件.jpg、輻射項目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png。 |
|
無 |
4 |
已有或擬有放射源和射線裝置明細表; |
材料種類:復印件。簽字處蓋章。紙質材料份數:1份、電子材料份數:1份。 |
詳見: 示范文本臺賬明細.jpg。 |
|
無 |
5 |
滿足《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和第二十三條相應規定的證明材料: 1、使用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使用Ⅱ類射線裝置的,設立的專門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機構文件; 2、輻射工作的人員通過省環保廳認可的輻射安全和防護專業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和考核的合格證; 3、輻射相關管理制度,包括: ①輻射工作設備操作規程; ②輻射設備維護、維修制度; ③輻射防護和安全保衛制度; ④ |
材料種類:復印件。簽字處蓋章。紙質材料份數:1份、電子材料份數:1份。 |
詳見: 示范文本證明材料1.jpg。 |
|
無 |
八、到實體大廳辦理次數
窗口辦理:1次。
九、辦理流程
受理--審查--決定--制證--頒發和送達。
十、審批決定證件
輻射安全許可證
十一、辦件類型
承諾件
十二、辦理時限
辦理總時限:20個工作日
承諾辦理總時限:8個工作日。
(1)受理:承諾時限:1個工作日。
(2)審查:承諾時限:3個工作日。
(3)決定:承諾時限:2個工作日。
(4)制證:承諾時限:1個工作日。
(5)頒發和送達:承諾時限:1個工作日。
十三、數量限制
無
十四、收費標準
不收費
十五、收費方式
無
十六、認證方式
平臺注冊、手機認證、身份證實名認證、CA實名認證、實體大廳現場審核認證。
十七、辦理時間
周一到周五(雙休日和節假日除外)上午9點—12點,下午13點30—17點。
十八、辦理地點
攀枝花市政務服務中心市生態環境局窗口(2樓29號窗口)
十九、申請材料遞交方式
支持快遞
二十、辦理結果領取或送達方式
現場辦理:免費快遞
網上辦理
二十一、辦理網址
四川政務服務網:www.sczwfw.gov.cn
二十二、咨詢電話
0812-3338786
二十三、監督電話
四川省政府服務熱線:12345
二十四、注意事項
無
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
輻射安全許可延續審批服務指南
一、事項類型
行政許可
二、適用范圍
四川省境內從事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
三、事項決定權
國家、省、市。
四、法定依據
1.權力來源(設立依據)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05年國務院令第449號)第十三條 :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持證單位應當于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原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延續申請之日起,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延續;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2.申請條件依據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第3號第二十四條: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應當于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許可證延續申請報告; (二)監測報告; (三)許可證有效期內的輻射安全防護工作總結;(四)許可證正、副本。 原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延續申請之日起,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延續,換發許可證,并使用原許可證的編號;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49號第十三條 :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持證單位應當于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原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延續申請之日起,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延續;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3.申請材料依據
關于征求核安全導則《核技術利用項目輻射安全許可證申請文件的格式與內容(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環辦輻射函[2018]45號: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第31號第二十四條: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應當于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許可證延續申請報告;(二)監測報告; (三)許可證有效期內的輻射安全防護工作總結;(四)許可證正、副本。 原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延續申請之日起,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延續,換發許可證,并使用原許可證的編號;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4.辦理流程依據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1號第二十二條:輻射工作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登記之日起2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并提供以下有關材料:(一)許可證變更申請報告;(二)變更后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復印件;(三)許可證正、副本。原發證機關審查同意后,換發許可證。
5.辦理時限依據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1號第十九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受理申請時,應當告知申請單位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描述的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的規劃設計規模申請許可證。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許可證,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第十二條:第十二條 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三)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第四十五條: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節規定的期限內。行政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6.數量限制依據
無
7.收費依據
無
五、服務對象
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組織法人、其他組織。
六、申請條件
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持證單位應當于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原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延續申請之日起,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延續;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七、申請材料
序號 |
申請材料名稱 |
申請材料要求 |
樣本 |
申請材料出具部門 |
備注 |
1 |
輻射安全許可證正、副本 |
材料種類:復印件。紙質材料份數:1份、電子材料份數:1份。 |
詳見: 示范文本輻射安全許可證正本.png、輻射安全許可證副本.png。 |
|
無 |
2 |
輻射安全許可證延續申請報告 |
材料種類:復印件。簽字處蓋章。紙質材料份數:1份、電子材料份數:1份。 |
詳見: 示范文本輻射安全許可證延續申請表.doc。 |
|
無 |
3 |
許可證有效期內的輻射安全防護工作總結 |
材料種類:復印件。簽字處蓋章。紙質材料份數:1份、電子材料份數:1份。 |
詳見: 示范文本輻射安全管理總結.jpg。 |
|
無 |
4 |
監測報告 |
材料種類:復印件。紙質材料份數:1份、電子材料份數:1份。 |
無。 |
|
無 |
5 |
證明材料 ①申請單位發布的成立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機構的正式文件復印件(文件中需明確輻射安全專職管理人員及其職責)。 ②輻射安全專職管理人員資質證明材料(包括學歷證書復印件、輻射安全與防護培訓證書復印件、輻射工作經歷說明3份文件)。 ③輻射工作人員輻射安全與防護培訓證書復印件(按照輻射工作人員登記表中順序排列)。 ④輻射安全與防護設施的運行與維護情況記錄復印件(持證期間最近一年)。 ⑤輻射安全與防護規章制度復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輻射防護制度、操作規程、崗位職責、安全保衛制度、設備檢修維護制度、臺賬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輻射事故應急預案、輻射監測方案和放射性三廢處理方案)。 ⑥持證期間最近一次監管部門監督檢查意見復印件。 |
材料種類:復印件。簽字處蓋章。紙質材料份數:1份、電子材料份數:1份。 |
詳見: 示范文本證明材料1.jpg。 |
|
無 |
八、到實體大廳辦理次數
窗口辦理:1次。
九、辦理流程
受理--審查--決定--制證--頒發和送達。
十、審批決定證件
輻射安全許可證
十一、辦件類型
承諾件
十二、辦理時限
辦理總時限:20個工作日
承諾辦理總時限:8個工作日。
(1)受理:承諾時限:1個工作日。
(2)審查:承諾時限:3個工作日。
(3)決定:承諾時限:2個工作日。
(4)制證:承諾時限:1個工作日。
(5)頒發和送達:承諾時限:1個工作日。
十三、數量限制
無
十四、收費標準
不收費
十五、收費方式
無
十六、認證方式
平臺注冊、手機認證、身份證實名認證、CA實名認證、實體大廳現場審核認證。
十七、辦理時間
周一到周五(雙休日和節假日除外)上午9點—12點,下午13點30—17點。
十八、辦理地點
攀枝花市政務服務中心市生態環境局窗口(2樓29號窗口)
十九、申請材料遞交方式
支持快遞
二十、辦理結果領取或送達方式
現場辦理:免費快遞
網上辦理
二十一、辦理網址
四川政務服務網:www.sczwfw.gov.cn
二十二、咨詢電話
0812-3338786
二十三、監督電話
四川省政府服務熱線:12345
二十四、注意事項
無
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
輻射安全許可遺失補辦辦事指南
一、事項類型
行政許可
二、適用范圍
四川省境內從事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
三、事項決定權
國家、省、市。
四、法定依據
1.權力來源(設立依據)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令 第31號)第二十六條:輻射工作單位因故遺失許可證的,應當及時到所在地省級報刊上刊登遺失公告,并于公告30日后的1個月內持公告到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2.申請條件依據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1號)第二十六條:輻射工作單位因故遺失許可證的,應當及時到所在地省級報刊上刊登遺失公告,并于公告30日后的1個月內持公告到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3.申請材料依據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1號)第二十六條:輻射工作單位因故遺失許可證的,應當及時到所在地省級報刊上刊登遺失公告,并于公告30日后的1個月內持公告到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4.辦理流程依據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1號)第二十六條:輻射工作單位因故遺失許可證的,應當及時到所在地省級報刊上刊登遺失公告,并于公告30日后的1個月內持公告到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5.辦理時限依據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1號)第十九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受理申請時,應當告知申請單位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描述的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的規劃設計規模申請許可證。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許可證,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6.數量限制依據
無
7.收費依據
無
五、服務對象
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組織法人、其他組織。
六、申請條件
輻射工作單位因故遺失許可證的,應當及時到所在地省級報刊上刊登遺失公告,并于公告30日后的1個月內持公告到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七、申請材料
序號 |
申請材料名稱 |
申請材料要求 |
樣本 |
申請材料出具部門 |
備注 |
1 |
輻射工作單位輻射安全許可證遺失補辦申請報告(蓋章) |
材料種類:原件和復印件。簽字處蓋章。紙質材料份數:1份、電子材料份數:1份。 |
詳見: 格式文本輻射工作單位輻射安全許可證遺失補辦申請報告(蓋章)。示范文本輻射安全許可證遺失補辦申請.docx。 |
|
無 |
2 |
輻射工作單位因故遺失許可證的,應當及時到所在地省級報刊上刊登遺失公告,并于公告30日后的1個月內持公告到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
材料種類:原件和復印件。簽字處蓋章。紙質材料份數:1份、電子材料份數:1份。 |
詳見: 示范文本遺失登報模板.xps。 |
|
無 |
八、到實體大廳辦理次數
窗口辦理:1次。
九、辦理流程
受理--審查--決定--制證--頒發和送達。
十、審批決定證件
輻射安全許可證
十一、辦件類型
承諾件
十二、辦理時限
辦理總時限:20個工作日
承諾辦理總時限:8個工作日。
(1)受理:承諾時限:1個工作日。
(2)審查:承諾時限:3個工作日。
(3)決定:承諾時限:2個工作日。
(4)制證:承諾時限:1個工作日。
(5)頒發和送達:承諾時限:1個工作日。
十三、數量限制
無
十四、收費標準
不收費
十五、收費方式
無
十六、認證方式
平臺注冊、手機認證、身份證實名認證、CA實名認證、實體大廳現場審核認證。
十七、辦理時間
周一到周五(雙休日和節假日除外)上午9點—12點,下午13點30—17點。
十八、辦理地點
攀枝花市政務服務中心市生態環境局窗口(2樓29號窗口)
十九、申請材料遞交方式
支持快遞
二十、辦理結果領取或送達方式
現場辦理:免費快遞
網上辦理
二十一、辦理網址
四川政務服務網:www.sczwfw.gov.cn
二十二、咨詢電話
0812-3338786
二十三、監督電話
四川省政府服務熱線:12345
二十四、注意事項
無
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
輻射安全許可注銷審批服務指南
一、事項類型
行政許可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四川省內從事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活動的持證單位。
三、事項決定權
國家、省、市。
四、法定依據
1.權力來源(設立依據)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05年國務院令第449號)第十四條 :持證單位部分終止或者全部終止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活動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部分變更或者注銷許可證申請,由原發證機關核查合格后,予以變更或者注銷許可證。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批注銷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同級公安部門、衛生主管部門。
2.申請條件依據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1號)第二十五條:輻射工作單位部分終止或者全部終止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活動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部分變更或者注銷許可證申請,由原發證機關核查合格后,予以變更或者注銷許可證。
3.申請材料依據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1號)第二十五條:輻射工作單位部分終止或者全部終止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活動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部分變更或者注銷許可證申請,由原發證機關核查合格后,予以變更或者注銷許可證。
4.辦理流程依據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1號)第二十五條:輻射工作單位部分終止或者全部終止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活動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部分變更或者注銷許可證申請,由原發證機關核查合格后,予以變更或者注銷許可證。
5.辦理時限依據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1號)第十九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受理申請時,應當告知申請單位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描述的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的規劃設計規模申請許可證。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許可證,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6.數量限制依據
無
7.收費依據
無
五、服務對象
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組織法人、其他組織。
六、申請條件
持證單位部分終止或者全部終止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活動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部分變更或者注銷許可證申請,由原發證機關核查合格后,予以變更或者注銷許可證。
七、申請材料
序號 |
申請材料名稱 |
申請材料要求 |
樣本 |
申請材料出具部門 |
備注 |
1 |
輻射工作單位輻射安全許可證注銷申請報告(蓋章)及輻射安全許可證注銷申請表; |
材料種類:原件和復印件。簽字處蓋章。紙質材料份數:1份、電子材料份數:1份。 |
詳見: 格式文本輻射安全許可證注銷申請表。示范文本輻射安全許可證注銷申請表.doc。 |
|
無 |
2 |
輻射安全許可證正、副本。 |
材料種類:原件。紙質材料份數:1份、電子材料份數:1份。 |
詳見: 示范文本輻射安全許可證正本.png、輻射安全許可證副本.png。 |
|
無 |
3 |
廢舊放射源回收、收貯備案表(有放射源單位);如需退役環評的需附已有或批準的放射性工作場所退役證明材料 |
材料種類:復印件。紙質材料份數:1份、電子材料份數:1份。 |
詳見: 電子表單備案表以及退役證明材料.docx。 |
|
無 |
八、到實體大廳辦理次數
窗口辦理:1次。
九、辦理流程
受理--審查--決定--制證--頒發和送達。
十、審批決定證件
受理單
十一、辦件類型
承諾件
十二、辦理時限
辦理總時限:20個工作日
承諾辦理總時限:8個工作日。
(1)受理:承諾時限:1個工作日。
(2)審查:承諾時限:3個工作日。
(3)決定:承諾時限:2個工作日。
(4)制證:承諾時限:1個工作日。
(5)頒發和送達:承諾時限:1個工作日。
十三、數量限制
無
十四、收費標準
不收費
十五、收費方式
無
十六、認證方式
平臺注冊、手機認證、身份證實名認證、CA實名認證、實體大廳現場審核認證。
十七、辦理時間
周一到周五(雙休日和節假日除外)上午9點—12點,下午13點30—17點。
十八、辦理地點
攀枝花市政務服務中心市生態環境局窗口(2樓29號窗口)
十九、申請材料遞交方式
支持快遞
二十、辦理結果領取或送達方式
現場辦理:免費快遞
網上辦理
二十一、辦理網址
四川政務服務網:www.sczwfw.gov.cn
二十二、咨詢電話
0812-3338786
二十三、監督電話
四川省政府服務熱線:12345
二十四、注意事項
無
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噪聲和固體廢物)服務指南
一、事項類型
行政許可
二、適用范圍
申請驗收企業依據《四川省環境保護廳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目錄》執行,此目錄外已由我廳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委托項目所在地市(州)級環境保護部門辦理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三、事項決定權
國家、省、市。
四、法定依據
1.權力來源(設立依據)
《四川省環境保護廳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目錄四川省環境保護廳公告》2018年 第4號公告內容:環境保護廳驗收的建設項目依據《目錄》執行。目前,環境保護部門僅對建設項目需配套建設的噪聲或者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進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目錄》以外已由環境保護廳審批了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委托項目所在地市(州)環境保護部門驗收。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四川省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18年)本的通知》(川府發〔2018〕9號):通知附件設立事項序號16,項號13: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7號)第二章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的驗收應當與對主體工程的驗收同時進行。
關于發布《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的公告(國環規環評〔2017〕4號)公告內容 :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水、噪聲或者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的,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實施前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應依法由環境保護部門對建設項目水、噪聲或者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進行驗收。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3號)第九條: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77號)第二章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其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2.申請條件依據
《環境保護部關于發布〈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的公告》(國環規環評〔2017〕4號):
《四川省環境保護廳辦公室關于繼續開展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噪聲和固體廢物)工作的通知》(川環辦發〔2018〕26號):
3.申請材料依據
《四川省環境保護廳辦公室 關于繼續開展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噪聲和固體廢物)工作的通知》(川環辦發〔2018〕26號):
4.辦理流程依據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國家環保總局第13號令):
5.辦理時限依據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國家環保總局令第13號)第十四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自收到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驗收。
6.數量限制依據
無
7.收費依據
無
五、服務對象
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組織法人。
六、申請條件
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措施符合環評報告書和環評批復要求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措施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環評批復要求
七、申請材料
序號 |
申請材料名稱 |
申請材料要求 |
樣本 |
申請材料出具部門 |
備注 |
1 |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噪聲和固體廢物)申請 |
材料種類:原件。簽字處蓋章。紙質材料份數:6份、電子材料份數:1份。報送標準: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噪聲和固體廢物)申請,按照表格要求填寫。 |
詳見: 格式文本環保驗收(固廢、噪聲)申請表.docx、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噪聲和固體廢物)申請。 |
|
無 |
2 |
XX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噪聲和固體廢物)監測(調查)報告 |
材料種類:原件。騎縫章。紙質材料份數:2份、電子材料份數:1份。報送標準:建設項目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噪聲和固體廢物)監測(調查)報告符合相關技術規范,并且提交建設項目全文驗收報告。 |
詳見: 示范文本附件2 XX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噪聲和固體廢物)監測(調查)報告.docx。 |
|
無 |
3 |
同意公示的報告 |
材料種類:原件。簽字處蓋章。紙質材料份數:1份、電子材料份數:1份。報送標準:由建設單位自行刪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內容),刪除的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內容及刪除依據和理由說明報告,按照同意公示報告模板填寫。 |
詳見: 格式文本驗收公示同意書.doc。 |
|
無 |
八、到實體大廳辦理次數
窗口辦理:1次
網上辦理:0次
九、辦理流程
受理--審查--決定--制證--頒發和送達。
十、審批決定證件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噪聲和固體廢物)批復。
十一、辦件類型
承諾件
十二、辦理時限
辦理總時限:30個工作日
承諾辦理總時限:13個工作日。
(1)受理:承諾時限:1個工作日。
(2)審查:承諾時限:10個工作日。
(3)決定:承諾時限:1個工作日。
(4)制證:承諾時限:0個工作日。
(5)頒發和送達:承諾時限:1個工作日。
十三、數量限制
無
十四、收費標準
不收費
十五、收費方式
無
十六、認證方式
平臺注冊、手機認證、身份證實名認證、CA實名認證、實體大廳現場審核認證。
十七、辦理時間
周一到周五(雙休日和節假日除外)上午9點—12點,下午13點30—17點。
十八、辦理地點
攀枝花市政務服務中心市生態環境局窗口(2樓29號窗口)
十九、申請材料遞交方式
支持快遞
二十、辦理結果領取或送達方式
現場辦理:免費快遞
網上辦理
二十一、辦理網址
四川政務服務網:www.sczwfw.gov.cn
二十二、咨詢電話
0812-3338786
二十三、監督電話
四川省政府服務熱線:12345
二十四、注意事項
無
攀枝花市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服務指南
一、辦理事項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設置審批。
二、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主席令第74號)第三十四條: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應當經過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批。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號)第十七條:建設單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應當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
3.《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號)第三十四條: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設置和擴大,排污單位在向環境保護部門申報之前,應當征得河道主管機關的同意。
4.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實施辦法(四川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64號)第十六條:禁止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應當經過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批。
5.《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水利令第22號)第六條:設置入河排污口的單位(下稱排污單位),應當在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之前,向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提出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
三、適用范圍
直接或者通過溝、渠、管道等設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排污口,統稱入河排污口;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對原來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廢棄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項的重大改變;擴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擴大,統稱入河排污口設置。
四、辦理機構
市生態環境局
五、辦理地點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市生態環境局窗口
辦理網址:四川政務服務網http://www.sczwfw.gov.cn
咨詢電話:0812-3338786
六、申報材料
事項名稱 |
申請材料名稱 |
申請材料要求 |
|
電子材料 |
紙質材料 |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審核 |
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書 |
|
1份 |
建設項目依據文件 |
|
1份 |
|
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或簡要分析材料)、光盤 |
1份 |
1份 |
|
其他應當提交的有關文件,(主要包括對有利害關系的第三方承諾書等) |
|
1份 |
七、辦理流程
辦理流程 |
辦理時長 |
|
承諾辦理時限 |
轉外時限 |
|
提交書面 申請材料 |
1個工作日 |
0個工作日 |
審核 |
1個工作日 |
0個工作日 |
受理 |
1個工作日 |
0個工作日 |
審查 |
3個工作日 |
3個工作日 |
決定 |
1個工作日 |
0個工作日 |
驗收 |
1個工作日 |
0個工作日 |
八、辦理結果
關于xxx項目入河排污口設置意見的批復四份
九、承諾時限
8個工作日
十、辦理時間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節假日除外)。
十一、收費標準
不收費
十二、監督電話
四川省政務服務熱線:12345
十三、辦理結果送達方式
(一)攀枝花市政務中心市生態環境局窗口取件。
(二) 郵政免費快遞
十四、注意事項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七條: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審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七條: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應當符合防洪標準、岸線規劃、航運要求和其他技術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妨礙行洪暢通;其工程建設方案未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前述防洪要求審查同意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三)在流域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設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該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審批。
(四)設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時辦理取水許可手續的,其入河排污口設置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取水許可管理權限審批。
(五)設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辦理取水許可手續,但是按規定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設置由與負責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部門同級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需要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設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機構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