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生態環境保護具體牽頭事項清單
來源:督察科 發布時間:2023-07-20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生態環境保護具體牽頭事項清單
序號 |
具體事項 |
事項內容 |
牽頭單位 |
1 |
生態環境政策、規劃制定 |
組織起草全市生態環境政策、規劃,協調和審核生態環境專項規劃,參與擬訂全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全市主體功能區規劃,參與審核全市各類規劃中涉及生態環境保護的內容。 |
綜合科 |
2 |
美麗攀枝花建設 |
完成美麗攀枝花建設戰略規劃綱要編制和落地落實。 |
綜合科 |
3 |
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 |
負責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組織縣(區)生態環境部門按照《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規定,督促企業依法、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環境信息。 |
綜合科 |
4 |
污染物總量減排 |
提出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負責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分解,監督檢查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 |
綜合科 |
5 |
環境統計 |
按照國家統計制度,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統計工作。 |
綜合科 |
6 |
污染源普查 |
按照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部署,組織開展污染源普查工作。 |
綜合科 |
7 |
污染防治攻堅戰 |
統籌協調污染防治攻堅戰相關工作,組織開展全市污染防治攻堅戰年度成效考核自評,并上報。 |
綜合科 |
8 |
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編制和公開 |
組織各縣(區)生態環境部門篩選、確定轄區水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噪聲重點排污單位、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以及環境風險重點管控單位名錄。制定并依法向社會公布年度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 |
綜合科 |
9 |
友好生態環境建設 |
編制友好生態環境建設方案,并組織實施。 |
綜合科 |
10 |
質量強市 |
負責生態環境領域質量強市相關工作。 |
綜合科 |
11 |
生態文明體制改革 |
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相關工作。 |
綜合科 |
12 |
生態環境監測 |
組織實施全市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執法監測等工作,組織對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價、預警預測。 |
綜合科 |
13 |
生態環境監測網建設和管理 |
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監測網的建設、管理,統一規劃全市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置。做好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站點基礎條件保障工作。 |
綜合科 |
14 |
生態環境質量公告 |
組織編制全市生態環境質量報告書,配合做好生態環境狀況公報,統一發布全市生態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 |
綜合科 |
15 |
企業自行監測和信息公開 |
承擔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檢查。 |
綜合科 |
16 |
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工作考評 |
組織擬定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工作年度目標任務和考評細則,并牽頭承擔考評工作。 |
督察科 |
17 |
中央和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有關工作 |
配合做好中央和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協調有關方面做好迎檢準備和服務保障等工作。牽頭編制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整改實施方案。 |
督察科 |
18 |
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整改 |
督促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問題、長江生態環境問題、國家和省掛牌督辦生態環境問題整改工作。 |
督察科 |
19 |
市生態環保督察辦工作 |
承擔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
督察科 |
20 |
生態環境保護地方法規體系保障 |
組織起草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 |
政策法規與宣傳科 |
21 |
企業環境信用評價 |
組織開展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完善評價指標及評分方法,開展現場核查,公示并發布評價結果,推動建立環境保護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 |
政策法規與宣傳科 |
22 |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 |
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
政策法規與宣傳科 |
23 |
生態環境與健康管理 |
組織管理環境與健康有關工作。 |
政策法規與宣傳科 |
24 |
生態環境宣傳教育 |
組織開展全市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宣傳教育。負責機關新聞審核和發布,指導全市生態環境輿情收集、研判、應對工作。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承擔生態環境領域意識形態相關工作。 |
政策法規與宣傳科 |
25 |
農村生態環境保護 |
規范組織指導各縣(區)開展全市行政村農村生態環境整治。 |
農村與自然生態科 |
26 |
農村生活污水治理 |
組織開展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和農村黑臭水體排查整治。 |
農村與自然生態科 |
27 |
飲用水水源生態環境保護 |
推動落實《攀枝花市“十四五”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規劃》,監督仁和區、米易縣和鹽邊縣實施縣(區)“十四五”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規劃。 |
農村與自然生態科 |
28 |
集中式飲用水水源 地規范化建設 |
推進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立標、隔離防護設施建設和環境問題整治。 |
農村與自然生態科 |
29 |
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 |
推動落實《攀枝花市“十四五”國家地下水環境質量考核點位達標方案》。按照《攀枝花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劃定成果報告》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推動地下水環境分區管理、分級防治。 |
農村與自然生態科 |
30 |
地下水污染源頭預防、風險管控與修復 |
組織開展地下水污染狀況調查與評估,督促“一企一庫”“兩場兩區”(即化學品生產企業、尾礦庫、危險廢物處置場、垃圾填埋場、化工產業為主導的工業集聚區、礦山開采區)落實防滲和監測措施,組織實施地下水污染源風險隱患排查與風險管控,開展地下水污染修復。 |
農村與自然生態科 |
31 |
農業面源污染治理監督指導 |
監督指導畜禽養殖和水產養殖污染防治。 |
農村與自然生態科 |
32 |
指導有機食品發展 |
組織開展生態環境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有機食品發展等工作。 |
農村與自然生態科 |
33 |
生態文明示范創建 |
推動市、縣兩級國家級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創建和省級生態區創建工作。 |
農村與自然生態科 |
34 |
自然保護地監管 |
組織開展自然保護地“綠盾”行動;對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自然保護地的優化調整進行審查提出意見;推進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中涉及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問題整改改和銷號;按要求對自然保護地監督管理情況進行考核。 |
農村與自然生態科 |
35 |
生態保護紅線監管 |
按要求組織開展生態保護紅線疑似生態破壞問題核查整改;參與生態保護紅線優化調整并實施監督。 |
農村與自然生態科 |
36 |
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
貫徹落實中辦、國辦、省級《關于進一步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意見》,推動我市責任分工方案的落實;指導相關地方建設生物多樣性保護示范基地;參與外來入侵物種防控;推動建立生物多樣性保護部門聯席會議制度;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長江十年禁漁相關工作。 |
農村與自然生態科 |
37 |
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修復 |
指導生態保護修復工作;協調生態保護修復中的重大問題;配合省廳對生態保護修復工作開展情況及成效實施監督;配合省廳開展生態保護修復監督評估。 |
農村與自然生態科 |
38 |
生態保護規劃編制 |
配合省廳編制生態保護規劃。 |
農村與自然生態科 |
39 |
生態系統保護成效評估 |
指導縣(區)開展生態系統保護成效評估,以區域內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以及其他重要生態環境敏感區脆弱區為評估范圍,重點評估重要生態空間狀況、生態保護修復狀況、監督管理質效等。 |
農村與自然生態科 |
40 |
協調民族地區生態保護工作 |
配合省廳自然生態保護處為民族地區生態保護工作提供政策、技術支撐和服務。 |
農村與自然生態科 |
41 |
農村生態環境保護 |
規范組織指導各縣(區)開展全市行政村農村生態環境整治。 |
農村與自然生態科 |
42 |
農村生活污水治理 |
組織開展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和農村黑臭水體排查整治。 |
農村與自然生態科 |
43 |
飲用水水源生態環境保護 |
推動落實《攀枝花市“十四五”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規劃》,監督仁和區、米易縣和鹽邊縣實施縣(區)“十四五”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規劃。 |
農村與自然生態科 |
44 |
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規范化建設 |
推進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立標、隔離防護設施建設和環境問題整治。 |
農村與自然生態科 |
45 |
組織實施碧水保衛戰 |
對重點斷面開展“固優、提好、治差”專項行動;指導縣(區)提升水質排名;制定實施重點流域水質達標工作方案。 |
水生態環境科 |
46 |
河流(湖、庫)斷面水質考核 |
制定地表水國考斷面、省考斷面及其它河流斷面水質年度考核目標,并將目標任務分解至各縣(區)。 |
水生態環境科 |
47 |
編制實施重點流域生態環境規劃 |
監督實施金沙江、雅礱江、安寧河等重點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 |
水生態環境科 |
48 |
美麗河湖建設 |
全面落實《四川省美麗河湖建設方案》,指導縣(區)開展美麗河湖建設,推薦參選省級美麗河湖優秀案例。 |
水生態環境科 |
49 |
參與河(湖)長制工作 |
按照河湖長制工作清單單位職責,參與河長制工作。 |
水生態環境科 |
50 |
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設置管理 |
按法定權限開展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工作,統籌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按省廳部署推進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信息化建設。 |
水生態環境科 |
51 |
工業園區和城鎮污水處理廠監管 |
開展工業園區水污染整治專項行動,負責城鎮污水處理廠運維監管,開展污水處理設施日常檢查。 |
水生態環境科 |
52 |
總磷污染控制 |
牽頭制定并組織實施《攀枝花市長江流域總磷污染控制實施方案》。 |
水生態環境科 |
53 |
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落實情況考核 |
按照國家下達的年度環境質量指標計劃,制定各縣(區)年度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任務。 |
大氣環境科 |
54 |
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落實情況考核 |
按照國家下達的年度環境質量指標計劃,制定各縣(區)年度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任務。 |
大氣環境科 |
55 |
工業噪聲污染防治 |
組織編制噪聲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開展工業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 |
大氣環境科 |
56 |
重污染天氣應對政策措施擬訂 |
適時組織修訂攀枝花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指導各縣(區)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和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指導開展重污染天氣期間區域應急聯動。 |
大氣環境科 |
57 |
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績效評級 |
持續推進全市重點行業績效分級工作,組織專家對汽車整車制造、水泥、包裝印刷、醫藥制造等重點行業企業開展績效評級,指導企業對標升級。 |
大氣環境科 |
58 |
燃煤鍋爐和工業爐窯超低排放改造及深度治理 |
組織開展鋼鐵、水泥、焦化等行業企業超低排放改造和深度治理。 |
大氣環境科 |
59 |
組織實施藍天保衛戰 |
組織開展重污染天氣消除、臭氧污染防治攻堅戰。 |
大氣環境科 |
組織開展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攻堅戰。 |
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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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機動車環保達標監管 |
指導重點用車企業建立用車大戶管理制度、推進清潔運輸。 |
大氣環境科 |
組織開展新生產、銷售、在用機動車環保達標監督檢查,通過遙感監測等技術手段開展排放監督抽測。 |
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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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達標監管 |
指導實施機械編碼登記管理制度和高排放機械控制區管理。 |
大氣環境科 |
組織開展新生產、銷售、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達標監督檢查。 |
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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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 |
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 擬訂并組織實施土壤污染防治有關的規劃、計劃、標準、政策措施;組織開展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組織建設用地、工礦企業用地和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公開有關土壤污染狀況和防治信息;組織對土壤污染防治從業單位的監督管理。 |
土壤與固體廢物管理科 |
63 |
農用地土壤鎘等金屬污染源頭防控 |
組織開展農用地周邊涉鎘等重金屬行業企業排查和排查整治“回頭看”,制定污染源整治清單;組織開展耕地土壤重金屬污染成因排查和分析。 |
土壤與固體廢物管理科 |
64 |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
組織開展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和修復、風險管控和修復效果評估,定期更新并公布《攀枝花市建設用地污染地塊名錄》,定期更新《關閉搬遷地塊優先監管地塊清單》。 |
土壤與固體廢物管理科 |
65 |
督促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義務 |
督促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按年度向生態環境部門報告有毒有害物質排放情況,督促實施土壤污染隱患排查整改、土壤自行監測、隱患排查工作“回頭看”,督促落實設備設施拆除土壤污染防治責任;組織開展重點監管單位周邊土壤污染監督性監測。 |
土壤與固體廢物管理科 |
66 |
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
擬定并組織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有關的規劃、 計劃、 標準、 政策措施,按照省廳下達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企業的名單,組織審核非重點的強制性清潔生產企業的評估與驗收,配合省廳審核重點企業的強制性清潔生產的評估與驗收。 |
土壤與固體廢物管理科 |
67 |
重金屬污染防控 |
組織擬訂并監督實施重金屬污染防治政策、規劃,負責重點行業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減排量的目標分解及監督考核,監督檢查各地重金屬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和總量控制實施情況。 |
土壤與固體廢物管理科 |
68 |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 |
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醫廢)審批工作。 |
土壤與固體廢物管理科 |
69 |
危險廢物跨省級行政區域轉移審批 |
配合生態環境廳做好危險廢物跨省域轉移審批工作。 |
土壤與固體廢物管理科 |
70 |
一般固體廢物跨省級行政區域貯存、處置審批 |
配合生態環境廳做好一般固體廢物跨省域貯存、處置審批工作。 |
土壤與固體廢物管理科 |
71 |
一般固體廢物跨省級行政區域利用備案 |
配合生態環境廳做好一般固體廢物跨省域利用的備案工作。 |
土壤與固體廢物管理科 |
72 |
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環境監管 |
組織擬定并監督實施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政策、標準、規劃等,對全市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
土壤與固體廢物管理科 |
73 |
新污染物治理 |
按照生態環境廳統一部署,建立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機制,開展化學物質環境信息統計等工作。 |
土壤與固體廢物管理科 |
74 |
尾礦庫環境監管 |
負責制定全市尾礦庫環境監管清單,督促指導企業尾礦庫環境隱患問題排查治理分類分級環境監管工作。 |
土壤與固體廢物管理科 |
75 |
輻射類環境影響評價 |
按規定權限承擔輻射類規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和質量審查工作 |
核與輻射管理科 |
76 |
輻射安全許可 |
按規定權限承擔核技術利用項目輻射安全許可。 |
核與輻射管理科 |
77 |
放射性同位素相關活動審批 |
按規定權限承擔放射性同位素轉讓審批;按規定權限承擔在野外進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蹤試驗的審批。 |
核與輻射管理科 |
78 |
放射性同位素相關活動備案 |
開展放射性同位素轉移異地使用、放射源回收、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豁免的備案管理。 |
核與輻射管理科 |
79 |
輻射安全監管 |
組織開展核技術利用、電磁輻射設施(設備)和伴生放射性礦單位的輻射安全、放射性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監督實施輻射類建設項目生態環境保護 “三同時” 制度;組織開展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監督檢查和監督性監測。 |
核與輻射管理科 |
80 |
輻射環境監測 |
組織開展全市輻射環境監測網絡建設;組織開展全市輻射環境質量監測;組織開展核設施周圍環境輻射水平和放射性污染物等的監督性監測;開展核技術利用、電磁輻射設施(設備)和伴生放射性礦單位輻射安全防護與輻射環境水平監督性監測。 |
核與輻射管理科 |
81 |
核與輻射安全制度 體系建設 |
擬訂并監督實施全市核與輻射安全政策、規劃、標準;起草核與輻射安全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牽頭承擔全市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 |
核與輻射管理科 |
82 |
輻射事故應急 |
承擔輻射事故應急準備和響應工作,負責轄區內一般及較大輻射事故應急處理工作。 |
核與輻射管理科 |
83 |
環境風險防控 |
組織擬訂并監督實施全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
核與輻射管理科 |
84 |
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處置 |
指導協調縣(區)對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 |
核與輻射管理科 |
85 |
重特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調查評估 |
牽頭協調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和損失評估。 |
核與輻射管理科 |
86 |
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演練 |
指導開展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綜合演練。 |
核與輻射管理科 |
87 |
環境污染糾紛調解 |
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 |
核與輻射管理科 |
88 |
環境社會風險防范 化解 |
牽頭協調指導全市環境社會風險防范化解工作。 |
核與輻射管理科 |
89 |
生態保護補償 |
牽頭組織實施橫向流域補償工作。 |
科技與財務科 |
90 |
生態環境科技 |
承擔生態環境科技工作,指導直屬事業單位科技工作,協調和組織實施重大生態環境科技計劃項目。 |
科技與財務科 |
91 |
能力建設 |
指導全市生態環境領域能力建設項目相關工作。 |
科技與財務科 |
92 |
綠色發展 |
參與綠色融資和貼息工作。 |
科技與財務科 |
93 |
排污許可監督管理 |
承擔排污許可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依法依規核發排污許可證。 |
行政審批科 (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科) |
94 |
環境影響評價 |
按規定權限承擔政策、規劃及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查審批工作。 |
行政審批科 (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科) |
95 |
生態環境準入 |
以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為基礎,劃定環境管控單元,制定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實施生態環境分區管控。 |
行政審批科 (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科) |
96 |
生態環境“放管服”改革 |
根據省廳要求開展本系統“放管服”改革,以及市本級生態環境領域審批服務便民化有關工作。 |
行政審批科 (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科) |
97 |
生態環境監督執法 |
負責查處全市污染防治、生態保護、核與輻射安全等生態環境違法案件,開展與執法相關的行政檢查,組織協調轄區內跨區域執法事項;依法調查省級交辦、市級行業管理部門移轉的生態環境違法案件線索。 |
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98 |
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規范化建設 |
按照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工作標準和規范,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執法隊伍規范化建設;對縣級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執法工作實施稽查。 |
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99 |
機動車檢驗機構監管 |
組織開展機動車檢驗機構排放檢驗監督檢查,通過技術核查、對比試驗、遠程監控等方式加強大數據分析,指導實施機動車排放檢驗與維護制度。 |
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