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排污單位落實排污許可證后管理有關要求的通告
發布時間:2020-09-30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排污許可證是排污單位在生產運營期接受環境監管和生態環境部門實施監管的主要法律文書, 明確了排污行為依法應當遵守的環境管理要求和承擔的法律責任義務。排污單位應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持證經營,按證排污,自證守法。為解讀宣講好排污許可證后環境管理的政策要求,幫扶促進排污單位進一步落實好主體責任,根據《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信息公開
(一)在國家排污許可證信息公開系統或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按照《企業事業單位信息公開辦法》和《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進行信息公開。
(二)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執行報告應按規定,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記載,并按照《管理辦法》規定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開。
(三)排污單位應按《管理辦法》規定,在生產經營場所內方便公眾監督的位置懸掛排污許可證正本。
(四)排污單位應依法依規及時公開有關排污信息,自覺接受公眾監督。
二、自行監測
(一)排污單位應按照《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要求,建立并實施質量保證與控制措施方案,以自證監測數據的質量,對提交的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依法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安裝或者使用符合國家有關環境監測、計量認證規定的監測設備,按照規定維護監測設施。
(三)排污單位應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監測因子、監測頻次、監測設備、設備聯網和相關監測技術規范要求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四)排污單位應依法依規在四川省污染源監測信息管理與共享平臺發布自行監測數據。(平臺網址:http://182.148.109.182:6666/hb/login,賬號、密碼在取得排污許可證后從地方生態環境部門獲取)
三、執行報告
(一)排污單位應按照《排污單位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范 總則(試行)》(HJ944—2018)要求,對提交的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中各項內容和數據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二)排污單位應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關于執行報告內容和頻次的要求,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報、提交排污許可證年度、季度、月執行報告并公開,并保存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書面執行報告。
四、臺賬管理
(一)排污單位應按照《排污單位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范 總則(試行)》(HJ944—2018)要求,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落實環境管理臺賬記錄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明確工作職責,并對臺賬的真實性、完整性和規范性負責。
(二)排污單位應按照排污許可證中關于臺賬記錄的要求,記錄基本信息、生產設施運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信息、監測記錄信息及其他環境管理等信息。一般按日或按批次進行記錄,異常情況應按次記錄。
(三)排污單位應按照規定,以電子和紙質兩種形式同步管理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五、按期整改
領取排污限期整改通知書(以下簡稱整改通知書)的排污單位,應嚴格落實整改通知書各項要求,按計劃完成整改措施。
(一)整改期間,排污單位要確保各項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排放標準限值,按規范要求開展自行監測,積極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現場檢查等。
(二)整改完成后,排污單位應當及時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整改報告和排污許可證申請材料,按程序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排污單位應在整改期滿前取得排污許可證,鼓勵排污單位提前完成整改并報送申請材料。排污單位未按照整改通知書要求完成整改的,依法不予核發排污許可證。
(三)逾期未完成整改,排污單位未在整改期限內取得排污許可證且繼續排放污染物的,視為無證排污,將依法予以處罰。
六、及時變更
排污單位若出現《管理辦法》中第四十三條中的任一情形,如排污單位基本信息、許可事項發生變化,或原場址內實施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等情況均應按《管理辦法》要求及時變更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所載明的內容應與企業實際保持一致,確保排污許可證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
七、辦理延續
首次發放的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延續換發的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排污單位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排污許可證的有效期的,應當在排污許可證屆滿三十個工作日前,向原核發許可證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到期未延續的排污許可證視為無效,排污單位繼續排污的視為無證排污,將依法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