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巿環境信訪工作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16-03-28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市環境信訪工作的管理,暢通信訪渠道,創新工作機制,維護信訪秩序,理順工作關系,強化工作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頒布的《信訪條例》、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境信訪辦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信訪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四川省環境保護廳《環境信訪管理辦法》的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攀枝花市環境保護系統的環境信訪調處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簡稱“信訪人”)通過書信、市長信箱、網上投訴、傳真、電話、來訪等形式反映環境保護情況,提出意見、建議和訴求,依法由環境保護部門處理的活動。
第四條 攀枝花市環境保護局負責組織、協調和檢查、指導全市環境信訪工作,督查縣區環境保護局應該受理的有關環境信訪事項。
第五條 各縣區環境保護局應加強環境信訪調處的信息反饋,暢通信訪渠道,及時向社會公布信訪通信方式和相關工作程序、制度。
第六條 環境信訪工作應當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原則。
第七條 環境信訪工作實行領導責任制。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應當閱批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定期聽取環境信訪工作匯報,研究解決環境信訪工作中的重要問題,檢查指導環境信訪工作。
第二章 信訪工作機構與職責
第八條 市環境保護局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處(應急管理處),作為市環境保護局協調辦理環境投訴和來信來訪的內設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受理、轉送、交辦、督辦上級轉辦的各類環境信訪事項;
(二)協調涉及多部門的環境信訪事項;
(三)督查環境信訪事項的處理和落實情況;
(四)定期組織研究、分析環境信訪工作形勢,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本級或上級領導提出完善政策和改進工作的建議,按規定組織信訪工作人員進行培訓;
(五)按時上報環境信訪工作的統計分析、工作信息和報表。
(六)負責督辦12345市民服務熱線所反映的環境保護問題
第九條 市環境監察執法支隊是環境信訪投訴案件調處的辦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上級部門轉來的信訪案件的調查處理和市級部門直接管轄區域內的環境信訪投訴的調查處理;
(二)負責12369環保熱線的日常管理,安排人員24小時值班受理12369環保熱線投訴,并登記、分類處理、匯總情況上報;
(三)負責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將12369受理的投訴事項直接分派給各縣區環保局,并督促辦理。
(四)指導各縣區環境保護部門對轄區內的環境信訪調處工作;
(五)按時上報環境信訪工作的調處報告和統計報表。
第十條 園區環境保護分局和各縣區環境保護局負責各轄區內的環境信訪調處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上級部門轉來的信訪案件的調查處理和本轄區內的環境信訪投訴的調查處理;
(二)負責轄區內12369環保熱線及12345市民服務熱線投訴的處理;
(三)接受上級部門的檢查指導,認真履職,按時上報環境信訪工作的調處報告和統計報表。
?(四)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轄區內重大環境問題并提出整改措施加以落實。對重訪、非訪、纏訪要實行領導包案,積極化解。
第十一條 環境信訪工作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受理信訪人的來電、來信、來訪,認真做好信訪事項的登記、告知、轉送、交辦、督辦和回復工作;
(二)協調處理信訪事項,督辦轉送、交辦信訪事項的落實;
(三)定期分析信訪工作形勢,結合熱點、難點問題,及時提出改進信訪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四)匯總信訪情況,按時上報工作總結及報表;
(五)承辦領導交辦的有關信訪事項。
第三章 信訪事項的受理
第十條 環境信訪工作部門對信訪人反映的下列環境信訪事項應予以受理:
(一)信訪人通過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來訪等形式反映環境污染擾民及糾紛的問題;
(二)信訪人檢舉環境被污染、生態被破壞行為;
(三)信訪人提出有關環境保護的合理化建議。
第十一條 對信訪人提出的以下信訪事項,環境信訪工作部門不予受理,但應告知信訪人依法向有關部門提出,并做好解釋工作。
(一)對不屬于環境保護部門處理的信訪事項;
(二)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信訪事項;
(三)對信訪人提出的環境信訪事項已經受理并正在辦理中,信訪人在規定的辦理期限內再次提出同一環境信訪事項;
(四)信訪人對已經履行完信訪程序作出的復核意見不服,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訴求。
第十二條 對來信、來電和來訪人反映的問題,信訪工作人員應分別按照內容進行分類、編號、登記。對屬于職責范圍內的信訪事項,承辦單位應于收件后15日內受理并告知信訪人;對不屬于職責范圍的信訪事項不予受理,但應在15日內告知信訪人到有關部門請求處理。
第十三條 環境信訪件的分類
(一)重要環境信訪事項:
1、上級機關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
2、五人以上聯名反映嚴重環境污染問題的信件和集體、越級上訪反映的突出環境問題;
3、上級機關和領導批示辦理的信訪事項;
4、跨流域、區域的環境污染糾紛案件及典型案件;
5、其它需請示辦理的重要信訪事項。
(二)一般信訪事項:
1、重要信訪事項之外的其它信訪事項;
2、舉報電話反映的一般環境污染問題。
第四章 信訪事項的辦理和督辦
第十四條 重要信訪事項由環境信訪部門提出擬辦意見,報領導簽批后交有關單位辦理。
第十五條 一般信訪事項由環境信訪部門填寫信訪轉送、交辦單,交由相關單位調查處理。
第十六條 對涉及跨區域、流域的信訪事項,由被舉報地的縣區環保局牽頭處理;若處理未果,應及時報請市環保局協調處理。
第十七條 對情況緊急、領導關注、反映問題特別突出和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信訪件應依法查處、及時上報。
第十八條 所有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均應在規定時間內辦結并回復。如不能按期辦結的信訪事項須書面向市環保局說明情況。所有轉送、交辦的信訪件,均須書面回復并上報市環保局。
第十九條 信訪人對縣(區)環境保護部門做出的信訪事項處理不服,可以向市環保局提出復查和復核請求,市環保局應按有關規定予以辦理。
第二十條 市環保局對縣區環保局調處的的環境信訪事項進行復查、復核時,應當聽取作出決定的縣區環保局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要求信訪人和原處理部門共同到場說明情況,需要向其他有關部門調查核實的,可直接向其他有關部門和人員進行核實。發現縣區環保局對環境信訪事項處理不當的,在復查、復核的同時,市環保局有權要求重新處理,重新處理仍不當的,有權直接處理。
第二十一條市環保局發現縣區環保局在辦理環境信訪事項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督辦,并提出改進建議,必要時予以通報。
(一)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期限辦結信訪事項;
(二)未按規定程序反饋辦理結果;
(三)辦結后信訪處理決定未得到落實;
(四)辦理時弄虛作假;
(五)其他需要督辦的事項。
第五章 信訪事項的結案與歸檔
第二十二條 對信訪人反映的信訪事項,凡屬以下情形的應視為終結,環境信訪部門不再受理、轉送、交辦:
(一)信訪問題已依法作出復核意見,并已將復核意見送達信訪人;
(二)信訪人在原處理意見書或復查意見書上已簽署同意;
(三)信訪人對辦理、復查意見不服,但在規定時限內未提出復查、復核請求;
(四)因超出行政機關法定信訪受理范圍,被信訪問題的交辦機關或者復查、復核機關依法撤銷了信訪處理意見;
(五)其他依法應當終結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環境信訪部門應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對已辦結的信訪件及時歸檔。
第六章 信訪工作考核
第二十四條 環境信訪工作實行年度工作目標逐級考核制度。考核的主要內容:
(一)建立矛盾糾紛調解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情況;
(二)主要領導定期研究信訪工作,親自排查化解重大信訪矛盾糾紛,閱批信訪事項數量及辦結情況。
(三)分管領導和信訪部門、工作人員責權明確,建立健全信訪制度和工作機制情況;
(四)信訪事項辦理高效規范;處理信訪事項不超時限;書面答復嚴謹規范;各種資料齊全。
(五)定期編發信訪工作信息、簡報等;及時、準確上報統計報表;能緊緊圍繞工作重點,積極開展信訪課題的調查研究,能向各級領導提出完善政策、改進工作的建議。
第二十五條 凡信訪工作受到上級通報批評的,信訪工作人員失職、瀆職受到行政處分的,因處置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該單位信訪工作年度考核均為不合格。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 建立市、縣(區)二級信訪工作責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環保局應追究有關領導、部門負責人和相關工作人員責任:
?(一)不認真貫徹執行信訪工作部署,對越級集體訪或群體性事件工作不力、處置失當,造成矛盾激化;
(二)對交辦的信訪事項推諉、敷衍、拖延或超時限不落實,造成嚴重后果;
(三)隱瞞、謊報、遲報緊急信訪事項,貽誤工作時機,造成嚴重社會影響;
(四)對應控制在本縣區、本單位的信訪事項,未采取有效控制和化解措施,將矛盾上交,造成不良影響;
(五)因決策失誤、管理工作不當、失職、瀆職引發不穩定和矛盾,導致發生惡性信訪事件或群體性事件;
(六)違反職業道德,透露信訪人的舉報材料或有關信息;
(七)其他需追究責任的失職行為。
第八章附 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務院《信訪條例》和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境信訪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