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危險廢物突發環境事件專項應急預案》政策解讀
來源: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 發布時間:2022-11-16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攀枝花市危險廢物突發環境事件專項應急預案》政策解讀
為認真貫徹落實《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加強危險廢物環境管理的指導意見》(川辦發〔2020〕73號)和《攀枝花市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計劃》(攀安委〔2020〕14 號)《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危險廢物環境管理的實施意見》(攀辦發〔2021〕6號)等文件要求,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組織編制了《攀枝花市危險廢物突發環境事件專項應急預案》。
編制目的:
按照《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危險廢物環境管理的實施意見》、《攀枝花市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計劃》等要求,為建立健全危險廢物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指揮體系和工作網絡,確保市轄區內突發危險廢物導致的環境事件(事故)時,能夠快速響應,有序行動,高效處置,降低危害,保護生態環境和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結合攀枝花市實際,特制定本預案。
編制依據:
1.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5年1月1日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2007年11月1日實施);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1月1日施行);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施行);
(5)《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6)《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施行);
(7)《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5號);
(8)《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環保總局令第27號);
(10)《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環保部令第34號);
(11)《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2號);
(1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13)《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2020年1月1日施行);
(14)《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2007年6月1日施行)。
2 標準及導則
(1)《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
(2) 《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HJ169-2018);(3)《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HJ 941-2018);
(4)《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技術規范》(HJ 589-2010);
(5)《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9-2020);
(6)《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4-2020);
(7)《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8-2019);
(8)《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2013年修訂);
(9)《危險廢物鑒別標準》(GB 5085.7-2019);
(10)《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18)。
3 相關文件
(1)《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國辦函〔2014〕119 號);
(2)《四川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2013年修訂)》(川辦函〔2013〕115號);
(3)《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污染損害評估工作程序規定》(環發〔2013〕85號);
(4)《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4號);
(5)《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指南(試行)》(環辦〔2014〕34 號);
(6)《攀枝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2021 年修訂)》(攀辦發〔2021〕85號)。
事件分級 :
按照突發事件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危險廢物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III級)和一般(Ⅳ級)。
1.Ⅰ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危險廢物突發環境事件:(1)因危險廢物污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2)因危險廢物污染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的;(3)因危險廢物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4)因危險廢物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5)因危險廢物污染造成地市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2. Ⅱ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危險廢物突發環境事件:(1)因危險廢物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2)因危險廢物污染需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3)因危險廢物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4)因危險廢物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5)因危險廢物污染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3. III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危險廢物突發環境事件:(1)因危險廢物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2)因危險廢物污染需疏散、轉移群眾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3)因危險廢物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4)因危險廢物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5)因危險廢物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4. Ⅳ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危險廢物突發環境事件:(1)因危險廢物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2)因危險廢物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3)因危險廢物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上述分級標準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全市行政區域內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貯存、轉移和處置等環節中,出現危險廢物擴散、流失、泄漏、燃燒、爆炸和人員傷亡等情況的危險廢物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
工作原則:
遵循日常監管與應急處置相結合,預案準備與果斷處置相結合,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協調聯動,快速反應、科學處置,資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則。
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加強對危險廢物的監測、監控并實施監督管理,建立其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范體系,將應對突發事件的各項工作落實在日常管理之中,積極預防、及時控制、消除風險隱患,提高防范和處理突發事件的能力,盡可能地避免或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消除或減輕突發事件造成的影響和損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公眾安全。
2.統一領導,屬地為主。在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加強部門之間的溝通協作,提高快速反應能力。針對事件特點,實行分類管理,充分發揮部門專業優勢,采取準確、有效的應對措施。危險廢物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屬地政府和有關部門立即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3.平戰結合,科學處置。做好積極應對危險廢物突發環境事件的物資和技術準備,加強培訓演練,充分利用現有專業應急救援力量,整合監測網絡,引導鼓勵實現一專多能,發揮經過專門培訓的應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4.依法規范,加強管理。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危險廢物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維護公眾的合法權益,使應對危險廢物突發環境事件的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加強危險廢物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隊伍建設,建立各相關部門的協調聯動機制,充分發揮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志愿者隊伍的作用,形成統一指揮、功能齊全、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應急預案體系:
攀枝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為本預案的上級預案,本預案是針對攀枝花市突發危險廢物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補充,與應急管理部門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廢棄危險化學品應急處置方面),公安部門的《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涉危險廢物運輸事故應急處置方面),衛生健康部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醫療廢物應急處置方面),攀枝花市其他突發環境事件相關預案或方案,各縣(區)、釩鈦新城、攀西科技城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涉危險廢物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共同構成攀枝花市危險廢物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各級預案配合發揮作用。
本預案對各縣(區)、釩鈦新城、攀西科技城以及涉危險廢物企業制定危險廢物突發環境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具有指導作用。各相關部門可根據本預案制定或修訂突發環境事件部門應急預案或在本部門應急預案中增加危險廢物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