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廢棄危險化學品等危險廢物風險集中治理實施方案》政策解讀
來源: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 發布時間:2022-11-16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攀枝花市廢棄危險化學品等危險廢物風險集中治理實施方案》政策解讀
一、 制定目的
按照生態環境廳、應急管理廳《關于印發〈四川省廢棄危險化學品等危險廢物風險集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川環函〔2022〕591號)要求,為深入推進廢棄危險化學品等危險廢物重大風險隱患集中治理工作,結合我市實際,市生態環境局、應急管理局制定了《攀枝花市廢棄危險化學品等危險廢物風險集中治理實施方案》。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指示精神,嚴格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文件精神,統籌好環保與安全。建立健全全市廢棄危險化學品等危險廢物處置部門監管協作和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壓實企業主體責任和部門監管責任,同步推進廢棄危險化學品等危險廢物風險集中治理、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和危險廢物專項整治三年行動,防范化解廢棄危險化學品等危險廢物重大風險,強化上游意識、擔起上游責任,筑牢長江上游生態安全屏障,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迎接黨的二十大勝利召開提供良好的生態環境安全保障。
二、集中治理的重點范圍
(一)全市涉及產生危險廢物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經營及廢棄處置單位(含自建處置設施,以下簡稱危化品相關單位)。
(二)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基本達標及以下、近三年內涉嫌危險廢物環境違法行為的企業和沿江、沿河化工園區納入重點排查治理清單。
(三)各縣(區)、釩鈦高新區根據實際情況,將其他企業、園區納入重點排查治理清單。
三、集中治理的重點內容
(一)“三同時”制度落實情況。危化品相關單位應依法落實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三同時”制度,涉及廢棄危險化學品等危險廢物產生、貯存和利用處置的新、改、擴建項目,應依法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開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安全評估,涉及環境保護設施的新、改、擴建項目充分考慮安全生產風險,涉及安全設施的新、改、擴建項目充分考慮環境保護風險,確保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風險可控后方可施工和投入生產、使用。
(二)鑒別制度落實情況。危化品相關單位應建立本單位涉及的化學品、中間產物、副產物和危險廢物清單臺賬,詳細記錄種類、產生和使用量、危險特性、安全和環境管理事項、應急處置要求等內容,并依法進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和危險廢物申報。針對定性不明的中間產物、副產物等物料,危化品相關單位應分別依據原安監總局令第60號《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辦法》、危險廢物相關鑒別標準和《關于開展全省危險廢物鑒別工作的通知》(川環規〔2022〕2號)等要求開展鑒別。對于擬廢棄的危險化學品和中間產物、副產物等危險物料,應如實、及時分別向屬地生態環境、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三)危險廢物申報登記情況。危化品相關單位應全面加強危險廢物的管理,利用“四川省固體廢物管理系統”加強危險廢物全過程的動態監管,有效掌握危險廢物流向,理清現有危化品分布和存儲情況。全市涉及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嚴格落實申報登記和轉移聯單制度,按管理計劃完成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產生環節、危險等級、貯存設施、自行利用處理設施或委托外單位利用處置方式等有關信息資料的申報登記。7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申報登記。
(四)貯存、利用處置過程風險防控情況。危化品相關單位應嚴格落實環境保護和安全相關標準規范,做到有專用的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對常溫常壓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氣體的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化學品相關技術要求進行穩定化預處理后,再進入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對不相容的危險廢物分開存放,禁止將不相容的危險廢物在同一容器內混裝、混合或合并存放。產生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及時將廢棄危險化學品交由有資質單位利用處置;利用處置單位應依法依規開展利用處置,防范環境風險。
(五)開展集中治理“回頭看”。工作專班要組織開展廢棄危險化學品等危險廢物風險集中治理“回頭看”,重點排查易燃易爆廢棄危險化學品等風險防控情況,建立重點排查對象名冊,組織專家深入排查治理風險隱患問題,指導督促企業整改銷號,落實風險防控措施,嚴厲打擊廢棄危險化學品等危險廢物違規堆存、隨意傾倒、私自處置等違法行為。認真歸納分析具有代表性的共性問題,深挖問題背后的深層次原因,開展集中治理總結評估,鞏固專項整治工作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