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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解讀

來源: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     發布時間:2023-04-28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0

司法部 網信辦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負責人就《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答記者問

 

2021年7月30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745號國務院令,公布《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負責人就《條例》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條例》出臺的背景?

答: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是經濟社會運行的神經中樞,是網絡安全的重中之重。保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對于維護國家網絡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保障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維護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具有重大意義。當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面臨的網絡安全形勢日趨嚴峻,網絡攻擊威脅上升,事故隱患易發多發,安全保護工作還存在法規制度不完善、工作基礎薄弱、資源力量分散、技術產業支撐不足等突出問題,亟待建立專門制度,明確各方責任,加快提升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能力。2017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規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具體范圍和安全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制定。出臺《條例》旨在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有關要求,將為我國深入開展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問:制定《條例》的總體思路是什么?

答:在總體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三點:一是堅持問題導向。針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實踐中的突出問題,細化《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有關規定,將實踐證明成熟有效的做法上升為法律制度,為保護工作提供法治保障。二是壓實責任。堅持綜合協調、分工負責、依法保護,強化和落實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主體責任,充分發揮政府及社會各方面的作用,共同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三是做好與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銜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確立的制度框架下,細化相關制度措施,同時處理好與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關系。

 

問:開展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各部門的職責分工是什么?

答:《條例》第三條規定在國家網信部門統籌協調下,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指導監督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實施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

 

問: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如何認定?

答:《條例》從我國國情出發,借鑒國外通行做法,明確了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定義和認定程序。一是明確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定義。二是明確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所在行業和領域的主管部門、監督管理部門是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三是明確由保護工作部門結合本行業、本領域實際,制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認定規則,并組織認定本行業、本領域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四是規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發生較大變化,可能影響其認定結果時,運營者應當及時報告保護工作部門,由保護工作部門重新認定。

 

問:《條例》對保護工作部門職責作了哪些規定?

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有關規定,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條例》明確了保護工作部門對本行業、本領域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護責任:一是制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規劃,明確保護目標、基本要求、工作任務、具體措施。二是建立健全網絡安全監測預警制度,及時掌握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行狀況、安全態勢,預警通報網絡安全威脅和隱患,指導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三是建立健全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演練。四是指導運營者做好網絡安全事件應對處置,并根據需要組織提供技術支持與協助。五是定期組織開展網絡安全檢查檢測,指導監督運營者及時整改安全隱患、完善安全措施。

 

問:為強化和落實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主體責任,《條例》主要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在總則部分對運營者責任作了原則規定,要求運營者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在網絡安全等級保護的基礎上,采取技術保護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應對網絡安全事件,防范網絡攻擊和違法犯罪活動,保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穩定運行,維護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條例》還設專章細化了有關義務要求,主要包括:一是建立健全網絡安全保護制度和責任制,實行“一把手負責制”,明確運營者主要負責人負總責,保障人財物投入。二是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履行安全保護職責,參與本單位與網絡安全和信息化有關的決策,并對機構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三是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每年進行網絡安全檢測和風險評估,及時整改問題并按要求向保護工作部門報送情況。四是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發生重大網絡安全事件或者發現重大網絡安全威脅時,按規定向保護工作部門、公安機關報告。五是優先采購安全可信的網絡產品和服務,并與提供者簽訂安全保密協議;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按規定通過安全審查。

 

問:對于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條例》明確了哪些保障和促進措施?

答:保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需要統籌資源和力量,全方位實施保護。《條例》在保障方面,一是明確建立網絡安全信息共享機制,并規定工作中獲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維護網絡安全,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二是對國家有關部門開展安全檢查作出規定,要求避免不必要的檢查和交叉重復檢查,檢查不得收費,不得要求被檢查單位購買指定產品和服務;同時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未經授權不得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進行探測測試等活動。三是規定國家網信部門和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等根據保護工作部門需要,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四是明確國家對能源、電信等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運行實施優先保障。五是規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據各自職責依法加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衛,防范打擊針對和利用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六是明確國家出臺安全標準,指導規范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條例》在支持促進方面,從人才培養、技術創新和產業發展、網絡安全服務機構建設與管理、軍民融合、表彰獎勵等方面作了相應規定。

 

問:對實施危害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活動的個人和組織,或未經授權或批準,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實施漏洞探測、滲透性測試等活動的個人和組織,《條例》作了哪些規范?

答:實踐中,一些個人和組織擅自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實施漏洞探測、滲透性測試等活動,影響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條例》一是明確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實施非法侵入、干擾、破壞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活動,不得危害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二是規定未經國家網信部門、國務院公安部門批準或者保護工作部門、運營者授權,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實施漏洞探測、滲透性測試等可能影響或者危害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的活動。對基礎電信網絡實施漏洞探測、滲透性測試等活動,應當事先向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報告。三是在法律責任章節中專門規定了相應罰則。

 

問: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中的重要數據出境如何進行?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已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21年6月10日通過,將于9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三十一條規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重要數據的出境安全管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在境內存儲。因業務需要,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按照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進行安全評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