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對市十一屆人大四次會議第59號建議答復的函
來源:大氣環境科 發布時間:2024-08-27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
對市十一屆人大四次會議第59號建議答復的函
XX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修訂〈攀枝花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的建議》(第59號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攀枝花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實施成效
《攀枝花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19年8月27日由攀枝花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經2019年9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整體上得到了普遍的遵守和執行,較為有效地解決噪聲污染防治管理中存在的上位法規定不具體、不宜操作等問題,基本實現了預期的立法目的。
一是進一步理順監督管理體制。明確了市、縣(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聲環境質量負責,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還對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的相關責任作出了規定。在一些具體的行政處罰事項上確認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公安部門作為執法主體,并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具體情形給出了處罰金額明細。在《條例》實施前,噪聲違法行為幾乎沒有進行處罰,但實施后近3年已累計分別處罰噪聲違法工業企業、建筑施工噪聲6家、4家,處罰金額14.8萬元、18.5萬元;調處社會生活噪聲4214件,處罰金額400元。
二是噪聲污染防治狀況有所改善。《條例》實施后,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先后出臺了《攀枝花市噪聲污染專項整治工作方案》《攀枝花市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專項整治工作方案》《調整主城區貨車限制通行管理通告》《關于在中高考期間禁止噪聲污染的公告》等文件,加強責任領域噪聲污染防控的同時,強化部門聯合執法,噪聲污染投訴數量較往年噪聲擾民投訴同比下降,環境噪聲污染狀況有所改善。
三是進一步細化環境功能區。為有效減少城市噪聲污染,結合噪聲污染防控及日常管理工作實際,2018年我市開展了中心城區聲環境功能區劃調整工作,2020年第二次調整中心城區聲環境功能區劃,進一步細化了噪聲功能區邊界,2023年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根據最新相關標準,出臺了對該方案的解釋說明,進一步核實和細化了各類聲環境功能區面積和范圍,對規范攀枝花市中心城區聲環境管理,加強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強化噪聲源監督管理和環境執法、改善聲環境質量起到引導作用。
二、《攀枝花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實施存在問題
(一)監管職責仍需進一步明確
《條例》出臺后,除明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外,未明確發展改革、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廣旅、城管執法、市場監管等部門的具體職能,未列出水利、鐵路、民航等部門的監管職責,未出臺可落地操作的各部門責任邊界清單,導致職能交叉、邊界不清易產生監管真空。
(二)部門聯動機制有待加強
在實踐執法過程中,各部門間缺乏有效的信息溝通、共享機制,部門之間配合有所欠缺,各部門間對于“監測、取證”溝通協調機制問題未建成,聯動執法及內部信息溝通機制沒有以法律文件等形式固定下來,也無專職人員、規范化的程序來保證各部門之間的信息溝通,操作的隨意性較大。
(三)《條例》部分內容與上位法不相適應
由于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是2022年6月5日起施行,而我市《條例》2020年就開始執行了,使得《條例》的一些內容與上位法存在法律沖突。上位法明確了市場監管、海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路監督管理等部門的處罰權限以及處罰金額,明確部分違法行為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負責處罰,而我市現行《條例》的處罰權只有生態環境和公安部門,對于部分違法行為沒有明確規定處罰主體,導致處罰主體不明確。
三、目前工作開展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于2021年12月24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自2022年6月5日起正式施行。生態環境廳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組織起草了《四川省噪聲污染防治條例(征求意見稿)》分別于2023年8月11日、2023年9月8日兩次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級有關部門意見。2024年3月,《四川省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立法納入《四川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計劃》重點調研論證項目,預計2025年出臺。
目前,為解決《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款部門職能交叉、執法監管不明晰等問題,按照《四川省污染防治攻堅戰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盡快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款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要求,除已明確責任部門的條款外,另有13條條款需由地方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具體監管部門,要求各地明確有關部門噪聲污染防治監管職責。目前我局已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款部門職責分工》征求各部門意見,后續將呈報市政府審定后印發。印發后將進一步加強我市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明確執法責任,加快推進《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全面有效貫徹施行,為下一步修訂我市的《攀枝花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奠定基礎。
- 下一步工作計劃
待《四川省噪聲污染防治條例》出臺后,我市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四川省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攀枝花市實際,啟動《攀枝花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的修訂,進一步加強噪聲管理。
一是細化監管機構職責范圍。在《條例》中進一步明確發展改革、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廣旅、城管執法、市場監管、水利等部門的具體監管職責,理清可落地操作的各部門責任邊界清單,及時更新補充噪聲污染防治行政權力事項清單。二是破解與上位法立法沖突。法律責任上與上位法保持一致,《條例》對于上位法明確的市場監管、海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路監督管理等部門的處罰權限以及處罰金額可以更加嚴格,處罰權不能只由生態環境和公安部門負責,且處罰數額上不能差距太大,規定不一致會導致噪聲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混亂,加大了執法機構的執法難度,應加以調整。三是提升違法成本。嚴格的處罰措施可以起到威懾作用,減少噪聲違法行為發生,應當在《條例》修訂和完善時,增加違法行為的處罰額度,并提高處罰的執行力度。
噪聲污染防治是一個長期而艱巨的任務,需要政府、企業和公眾的共同努力,在噪聲的管理上既要明確所有職能部門的監管和處罰職責邊界,更需要相關職能部門強化擔當作為,真正的去落實落地,才能更好地推進噪聲污染的治理工作。我們將進一步對工業生產、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社會生活等方面噪聲排放進行規范管理,為人民群眾創造一個清凈的生活環境。
感謝您對生態環境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