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環函〔2016〕106號 對市政協八屆六次會議第153號提案答復的函
發布時間:2016-10-17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攀枝花市環境保護局
對市政協八屆六次會議第153號提案答復的函
XXX委員:
您提出的《關于改變凹烏林水庫性質的建議》(第153號提案)收悉,現答復如下:
2010年,省政府下達了《關于城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劃定方案的通知》(川辦函〔2010〕26號),將凹烏林水庫及其周邊陸域劃定為我市城市飲用水源地保護區。
市環保局組織東區環保局開展了凹烏林水庫現狀調查,經查,凹烏林水庫長期處于干涸閑置狀態,未能向炳草崗二水廠正常供水,也未正常發揮轉供水功能作用。
為合理利用我市水資源,規范建設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加快推進花舞人間休閑度假旅游區項目的建設,結合凹烏林水庫現狀,市環保局草擬了《關于報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凹烏林水庫飲用水源地保護區的請示》(攀環〔2016〕76號),于2016年4月25日上報市政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五章(飲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體保護)第五十六條“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和《四川省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第二章(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分)第十二條“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和調整,由有關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之規定,凹烏林水庫飲用水源地變更需報四川省人民政府批準。市政府已于2016年5月17日將《攀枝花市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凹烏林水庫飲用水源地保護區的請示》上報省政府,待省政府批復后實施。
感謝您對我市飲用水源地保護工作的關心和支持,我們將進一步加強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確保全市飲水安全。
攀枝花市環境保護局
2016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