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環境保護局信息公開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18-03-08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攀枝花市環境保護局信息公開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推進和規范攀枝花市環境保護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根據國家和四川省政務信息公開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攀枝花市環境保護局的信息公開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觀的原則,做到及時、準確。
第三條 發布信息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按有關程序報批,未經批準不得發布。
第四條 公開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五條 正確處理信息公開與保密的關系,公開信息不得涉及秘密信息。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六條 局辦公室負責全局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協調,攀枝花市環境信息中心負責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及各縣、區環保局(以下簡稱“各部門”)按職責分工做好本部門信息公開工作。
局辦公室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定全局信息公開的規章制度、工作規則;
(二)協調全市環保系統各部門的信息公開工作;
(三)負責全局信息公開前的保密初步審查;
(四)檢查督促各縣、區環保局信息公開工作。
局法宣處的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全局信息公開指南、信息公開目錄和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二)編輯可公開的信息,并在網上發布;
(三)指導各縣、區環保局的信息公開工作;
(四)組織信息公開的技術培訓。
攀枝花市環境信息中心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網上公開信息的安全維護工作;
(二)信息公開電子設備的維護管理;
(三)信息公開的技術支持。
各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根據《攀枝花市環保局信息公開目錄及網站欄目更新維護責任表》要求,負責本部門可公開信息的收集、整理、編輯并上傳、報送。
第三章 信息公開的范圍
第七條 信息公開內容以《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和《四川省政務公開規定》中要求公開的內容為主。
第八條 攀枝花市環境保護局的信息公開范圍如下:
(一)基礎信息。主要包括: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其他規范性文件;機構設置及工作職責;行政許可指南;環保公文及工作動態等信息。
(二)環境質量狀況。主要包括:環境質量日報/預報、月報、季報和年報等信息。
(三)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及“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主要包括:建設項目環保審批受理情況、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結果以及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結果等信息。
(四)排污費征收情況。主要包括:排污費征收項目、依據、標準和程序以及重點污染源排污費的征收情況等信息。
(五)環境監察執法情況。主要包括: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查處及群眾反映強烈的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結果等信息。
(六)突發環境事件。主要包括:環境應急處理系統構成、應急預案、相關文件以及發生后的突發環境事件的適時信息等。
(七)污染物排放情況。主要包括: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分配、排污許可證發放情況,主要污染物減排指標完成情況,超標或超總量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單位名單等信息。
第九條 不予公開的信息為:
(一)國家秘密;
(二)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和個人隱私;
(三)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造成不當侵害的;
(四)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但法律、法規和本指南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與行政執法有關,公開后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會威脅個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公開發布的其他環境信息。
第十條 信息公開內容根據環保形勢的發展及信息公開工作的進展情況適時進行修訂,以《攀枝花市環保局信息公開目錄》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信息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條 主動公開信息的方式和程序
(一)各部門組織對本部門職責范圍內可公開信息進行收集、整理和編輯。
(二)可公開信息經各部門負責人批準后,通過下列途徑公開。
公開途徑包括“攀枝花市環保局門戶網站”、辦公樓內觸摸屏、辦公樓內外大屏、宣傳手冊、宣傳欄及報刊、電視等新聞媒體。
需要通過攀枝花市環境保護局網站公開的信息,按照相關文件的要求上網發布。
(三)可公開信息中與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密切相關的指標數據信息,經局長辦公會審定后再通過上述途徑公開。
第十二條 依申請公開信息的方式和程序
(一)受理。信函、電報、傳真及當面口頭申請由局辦公室受理,網上申請由市環境信息中心受理。
(二)審查。受理部門收到申請后,對《攀枝花市環保局信息公開申請表》進行審查。填寫《攀枝花市環保局依申請公開信息處理單》。
(三)處理。受理部門根據申請公開的信息內容,報分管局領導簽批后,交由相關部門處理。
(四)回復。對信息公開申請,根據下列情況作出回復:
1、申請公開的信息屬于我局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可以公開及公開途徑、公開信息;
2、申請公開的信息屬于我局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信息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3、依法不屬于我局公開或者該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于能夠確定該信息的公開單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單位名稱;
4、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承辦部門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應予以答復;不能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的,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答復期限,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依申請公開重要信息經局長辦公會審定后方可公開。
(五)登記。承辦部門回復申請人后,應將《攀枝花市環保局信息公開申請表》、《攀枝花市環保局依申請公開信息處理單》以及回復意見交受理部門登記。
第五章 責 任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促其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理。
(一)不履行信息公開職責的;
(二)不及時更新信息內容、信息公開指南和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在公開信息過程中違反規定收取費用以及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信息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十五條 各縣、區環保局可參照執行。